上海,一男子上班时,在办公场所当着同事的面,突然脱掉了裤子,大家短暂的惊愕后,围观他哄堂大笑,老板很愤怒,以男子违背道德为由,把他给开除了,男子不服气,说他之所以脱裤子,是因为裤子里钻进了虫子,他要挠一下。他申请劳动仲裁,跟公司索赔119000元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胡某是某速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每天穿着工作服,在办公区忙活,面对着堆积如山的快递单和不计其数的快递,埋头苦干。
工作虽然很累,但也算充实。成年人的世界哪有轻松,他已经习以为常。
胡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平时干活卖力,不偷奸耍滑,更不招灾惹祸,是同事们眼中的老好人。
可这个老好人,竟然在大庭广众下,做出惊人的举动,让他不但成了笑柄,还丢了工作,甚至闹上法庭。
这天,胡某正埋头整理着手中的快递信息,突然,他感觉到一阵异样的瘙痒从腿部传来。
瘙痒感越来越强烈,胡某有些坐不住了。他一激灵,想去公司厕所,但他距离厕所还有一段距离。
而且此时忙的不可开交,他担心自己去厕所会耽误工作进度。
他环顾四周,发现同事们都在忙碌着各自的工作,没有人注意到他的异常。
于是,他做出了一个令他自己都感到惊讶的决定,在众目睽睽之下,脱掉裤子挠痒。
其他同事,顿时被他的举动惊呆了,等大家反应过来,围观过来哄堂大笑。
胡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糗大了,因为刚才给他的感觉,是自己裤子里钻进了虫子之类的东西,别看他是个大老爷们,就怕虫子蟑螂,所以,他忘了自己在公众场合,直接褪裤子查看。
他以为自己出丑这件事,大家一笑了之了,万万没想到,竟然被老板看到了。
老板的脸色瞬间变得铁青。他愤怒地指责胡某:“你这是在干什么?这里是公司,不是你家!”
胡某语无伦次解释:我……我裤子里钻进了虫子,我只是想挠一下……
老板把他叫到办公室,不但把他训斥了一顿,最终还开除了他。
胡某感觉很冤,当然不服气,在他看来,自己是情急之下做出的举动,又不是故意的,老板怎么能小题大做呢?他让老板给他个开除的理由。
老板却声色俱厉的说,他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和公序良俗。
胡某气愤不已,既然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是得给他119000元补偿,老板斩钉截铁拒绝了。
胡某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未果,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让他当场傻眼。
法院最终还是没有站在他这一边。法院认为他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判决他败诉。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胡某的行为出于个人急需,他声称裤内进虫需挠痒,但他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社会普遍认知的道德规范,违反了公司关于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章制度。
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无不当。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胡某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的行为,引发了同事的围观和哄笑,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妥当的。
法院在裁判时,会考量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旦认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劳动纠纷中可能会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尽管本案例中胡某的行为可能尚没达到猥亵的程度,但他在办公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如果情节被认为恶劣,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胡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社会公德,这也是法院不支持他诉求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有卫生间,胡某却不使用,当众褪裤子,违反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所以,公司解雇胡某合法。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2xx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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