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在停车场好不容易找见一个空充电桩,正准备给车充电,却看见一大妈带着孩子站在车位上迟迟不走。男子一问才知道,大妈闺女正在赶来的路上,她得提前帮忙占位置。看大妈怎么也不肯让位,男子怒怼,车先到车先充,他的车先来,那他就有权先充!那充电位到底属于先到的人,还是先到的车?
这个时间点,停车场几乎停满了,他的目光不停在停车场里寻找,希望能快点找到一个空闲的充电桩。
在停车场绕了好一会后,男子眼前一亮,终于发现了一个空充电桩,他也松了口气。
可就当他准备往里倒车入库时,却发现一个大妈带着小孩站在那里,看见有车来了,也没有要走的意思。
男子很是疑惑,问大妈为什么站在这里?他要充电,麻烦给他让一下。
大妈不仅不让,还义正严辞地说,自己闺女正开车在赶来的路上,她提前来这帮忙占个位置。
听到这里,男子不乐意了,在他看来,充电桩是公共资源,应该遵循先到先用的原则。
这里是停车场的充电站,车先到车先充,跟人有啥关系?
既然他的车已经先到了,那么他就有权先使用这个充电桩。
男子跟老人讲道理,无奈老人却很固执,始终霸占着充电桩,坚持要等闺女来。
男子说大家都需要充电,不是只有你们需要充,凡事讲究个先来后到,这点道理不懂吗?
大妈也不乐意了,说这么多充电的地方,你咋就偏盯上我占的这个?你重新找个充电桩不就完了吗!有跟我较真的功夫,早都给车充上了。
男子气坏了,说你自己看看,这附近还有哪能充?我绕了好几圈,好不容易找见个空的,还让你给占了,你怎么不重新去找一个呢?
大妈充耳不闻,再三强调自己闺女马上就到,怎么也不肯让,双方就一直这么僵持着。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充电位属于先到的人还是先到的车?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充电桩作为停车场内的公共设施,其使用权应归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大妈擅自占用充电桩,实际上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男子有权请求大妈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虽然此条主要规定机动车的停放问题,但其中“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充电桩的使用。
大妈占用充电桩,导致其他需要充电的车辆无法使用,实际上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充电需求。因此,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来看,大妈的行为也是不当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公共场所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妨碍公众正常使用。
虽然此条例主要关注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但其中关于公共资源不得妨碍公众正常使用的原则,同样可以类比到充电桩的使用上。
充电桩作为公共场所的设施,其使用权应归公众共同享有,不得被个人擅自占用。因此,大妈占用充电桩的行为,也违反了这一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男子有权要求大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让出充电桩供其使用。
同时,停车场管理方或相关物业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充电桩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