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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宁侃社会 2025-02-06 14: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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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高频和复杂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和规范。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 离婚恶意逃债行为:如果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降低自身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离婚“抢娃”行为: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将其作为裁判抚养权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同居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分割。

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房产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无明确约定赠予给自己子女方,法院原则上会将房产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对另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补偿。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一旦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双方必须履行协议,不得随意撤销。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重婚婚姻无效,不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转为有效。

夫妻间给予房产:司法解释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房产的归属和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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