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28岁女子离婚后带着4岁的女儿,与比自己大28岁的男子恋爱同居,5年后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06 13:41:19

广东韶关,28岁女子离婚后带着4岁的女儿,与比自己大28岁的男子恋爱同居,5年后,偶然发现对方对自己女儿动手动脚,明显不怀好意,与对方大吵一架后报警,结果竟又发现对方多次猥亵自己才9岁的女儿且已持续长达1年之久。因男子还曾使用自己的下体触碰女子女儿下体,结果悲剧了,不仅被以猥亵儿童、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男子获刑后,女子并没有放过男子,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男子索赔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11年前,28岁女子李某离婚后带着年仅4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后经朋友介绍,与比自己大28岁的男子姚某结识、恋爱、同居!

转眼5年过去了,李某偶然发现姚某触碰自己女儿的下体,且明显不怀好意,与姚某大吵了一架,而后报警。

结果报警后,警方发现姚某在过去的1年间,不仅多次猥亵李某女儿,还曾用自己的下体触碰过李某女儿的下体。

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对方意愿如何,只要与对方发生关系,都按照强制猥亵或者强奸罪从重处罚。

同时因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对幼女的特殊保护,针对强奸行为,只要接触即视为犯罪既遂。

具体到本案,姚某悲剧了,最终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姚某不服曾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因对姚某的行为耿耿于怀,再加之,事发后李某的女儿变得性格孤僻,不爱与人交谈,无心上学,夜里也时常做噩梦,半夜哭醒,李某又以女儿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向姚某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复查费113.6元、复查交通费100元、复查误工费150元等共计50363.6元损失。

法庭上,李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姚某作为自己女儿的“准养父”,利用接近自己女儿的便利机会,对自己年仅9岁的女儿下此黑手,严重挑衅人类认知底线,无视法律尊严,给自己女儿造成毕生无法磨灭的伤害。

面对李某的控诉,姚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姚某没有参加诉讼,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根据李某提供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查明事情的经过属实,另查明事发后,李某女儿曾因精神问题就医治疗,临床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花费了医疗费113.6元。

这样判!

第一、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间,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首先指出,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第二、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认为,事发后,李某女儿曾因姚某的侵权行为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花费医疗费113.6元,并提供有医疗费发票证实,应予以支持。

虽未提供交通费的相关票据,但考虑李某女儿需乘车到医院进行治疗系因姚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且原告请求的金额并不过高,予以支持。

李某女儿尚还年幼不存在工作的条件,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姚某对李某案发时还未满9岁的女儿进行强奸和强制猥亵,必会给李某女儿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综合考量李某女儿的年龄和受伤害程度、姚某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姚某应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

综上,最终判决姚某限期赔偿李某女儿医疗费113.6元、交通费100元和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40213.6元。

最后,害人之心不可有!姚某最终获刑赔偿都是罪有应得!

但是不得不说,实践中类似的熟人案件并不少见!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

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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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