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女子李芳带着两个孩子遛弯时,路过一个卖糖炒栗子的摊位。孩子们吵着要吃,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6 13:36:51

河南洛阳,女子李芳带着两个孩子遛弯时,路过一个卖糖炒栗子的摊位。孩子们吵着要吃,李芳便询价购买。不料,她觉得摊主赵明趁过年坐地起价,一气之下,竟掀翻了糖炒栗子的铁锅,还指着摊主鼻子大骂。监控拍下这惊人一幕。

李芳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带着两个孩子在公园里遛弯。孩子们穿着厚厚的棉衣,小脸蛋冻得红扑扑的,但眼神里却充满了对这个世界的好奇和兴奋。

走着走着,他们来到了一个卖糖炒栗子的摊位前。那摊位上,一口大铁锅正呼呼地冒着热气,锅里装着金黄色的糖炒栗子,散发出诱人的香味。

两个孩子一闻到这香味,立刻拉着李芳的手,吵着要吃。

李芳看了看孩子们那期待的眼神,心里想着:大过年的,买一包栗子的钱还是有的。于是,她走上前去,向摊主赵明询价。

李芳问道:老板,这糖炒栗子怎么卖?

赵明微笑着回答说:大姐,过年期间,栗子涨价了,一包二十块钱。

李芳一听,心里咯噔一下。她平时买栗子,一包也就十几块钱,怎么过年就涨这么多?她觉得赵明是趁着过年,想薅羊毛,心里顿时不悦。

李芳质问道:你怎么这么贵?过年也不能这么涨价!

赵明耐心地解释说:大姐,过年期间,人工、物料都涨价了,我们也得跟着涨啊。不然,我这生意就没法做了。

但李芳却听不进去,她觉得赵明是在狡辩,是在趁火打劫。

一气之下,她竟然一把掀翻了糖炒栗子的铁锅。那铁锅里的栗子,连同滚烫的砂石,一起洒在了地上。两个孩子被这一幕吓坏了,哇哇大哭起来。

赵明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他万万没想到,李芳会因为几块钱的事情,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

他赶紧蹲下身子,去捡地上的栗子,试图挽回一些损失。

而李芳却并没有就此罢休。她指着赵明的鼻子,口吐芬芳,骂个不停。

那骂声,比寒风还要刺骨,比滚烫的砂石还要伤人。周围的行人纷纷驻足观看,议论纷纷。

赵明一直强忍着委屈,没有还手。他知道,自己是个男人,不能和女人一般见识。

更何况,这大过年的,他不想因为这点小事,就闹得大家都不愉快。

有人见状,赶紧报了警。

有人说:好男不跟女斗,忍住没毛病。还是让民警来处理吧。

一、李芳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事件中,李芳因对糖炒栗子价格不满,一气之下掀翻了摊主的铁锅,并指着摊主鼻子大骂,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和“辱骂他人”的行为。

如果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者对摊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且情节恶劣,那么她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二、李芳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芳掀翻了摊主的铁锅,导致锅内的栗子和砂石洒落一地,给摊主造成了财产损失。

三、李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外,李芳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芳因过错掀翻了摊主的铁锅,导致摊主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李芳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无论如何,李芳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她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

李芳的行为太过冲动和无知。她因为一点小事就大发雷霆,不仅掀翻了摊主的铁锅,还指着摊主鼻子大骂,这种行为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希望她能从中汲取教训,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尊重他人的权益。

摊主赵明的表现值得称赞。他面对李芳的过激行为,一直保持着冷静和克制,没有还手或与她发生冲突。

这种大度和宽容的精神,值得学习和借鉴。(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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