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一男子偶遇女邻居后,发现其不仅长得漂亮,身材也非常好。后来男子多次隔墙偷听女邻居和其丈夫的私密活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再后来,男子不满足于偷听,他在墙壁上凿了一个小洞,用来观察女邻居的一举一动。后女邻居的丈夫无意间发现了这个小洞,察觉不对劲便报了警。目前,男子已被警方拘留处罚。
(来源:长江云新闻)
男子高某一直独居生活,他的年纪也不小了,但还没找女朋友,只有靠着幻想来度日。
事发前不久,高某在出门时与女邻居小黎擦肩而过。此前小黎一直带着口罩,高某未见过小黎的样貌,但这次小黎未戴口罩,他发现小黎不仅身材好,长得也十分漂亮,心中有了一丝悸动。
之后几天,高某对小黎是日思夜想,甚至幻想着能和小黎结婚生子。然而当高某得知小黎已经结婚后,他觉得幻想破灭了。
不过,高某还是不死心。后来他考虑了一番,偷偷买来了专业工具,趁着小黎不在家的时候,将两家相连的墙壁打穿一个洞眼,而这个洞眼正对着小黎家的客厅,在一个插座的顶部位置。
小黎回家后,在使用插座时发现了这个洞眼,但因为内部被堵住了,所以看不到高某的房间,小黎也没当回事。这让高某放轻松不少,他便开始利用各种偷拍神器对小黎的一举一动进行偷拍。
事发当天,小黎的丈夫从外地打工回家,他和小黎正准备度过一个温晴的夜晚。可是当小黎的丈夫准备给手机充电时,无意间发现了这个洞口。
面对丈夫的询问,小黎表示并不知道这个洞哪来的,已经有好久了,里面也有东西塞着,估计是墙壁质量不好。
可是小黎的丈夫却觉得不对劲,这不像是墙壁质量问题,好像是人工开凿的。为了以防万一,小黎的丈夫还是报了警。
民警介入后,确定这个洞口是人工开凿的,于是将洞口内的东西给清理后,赫然看到了高某的房间。
后民警对高某进行了问话,但高某拒不承认此事。民警觉得高某眼神躲闪,明显是在说谎,于是调查了其手机,结果发现了不少黎某的私密照片、视频等,而从照片和视频的角度,与墙上的小洞正吻合。
高某见事情败露,只得承认是自己暗恋小黎,所以产生了凿洞偷窥小黎的想法。不过,高某表示这些视频和照片并未外传,只是自己欣赏。
1、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高某偷偷在墙壁上凿洞,用来偷窥和偷拍女邻居小黎的一举一动,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小黎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小黎有权要求高某删除照片和视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其次,高某偷窥偷拍小黎的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情节较重”是指:给他人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等情形。
高某凿洞后多次偷窥、偷拍小黎的隐私,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最终,警方对高某作出了治安拘留10日的顶格处罚。
2、高某如果将小黎的私密照片或视频外传,会构成犯罪吗?
一般来说,这种外传行为要构成犯罪,那大概率是这些照片和视频中的内容,已经符合了淫秽物品的定义。
从法律上来讲,淫秽物品是指能够通过视觉、听觉、文字、语言等描绘与性有关的行为,使观众产生性兴趣、性兴奋、性欲望的物品。这包括但不限于色情出版物、色情电影、色情语音等。
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被传播的淫秽物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非法获利10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外传,那么要求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被传播的淫秽物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0000次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由此可见,并非只要外传就一定构成犯罪,刑法是对这种行为的立案,是有数量或者数额限制的。
不过,只要有不当外传行为,警方就可以对高某进行治安处罚。
最后,男人们都爱看美女,这属于人之常情。在大庭广众之下光明正大的看,这并不违法,但像高某这样的看法,实在令人不齿,还是早日找个良配吧,免得再祸害她人。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