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瞒着妻子,与年轻漂亮的女网友在酒店开房,可不料女网友当天有“例假”,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2-05 10:37:37

上海,一男子瞒着妻子,与年轻漂亮的女网友在酒店开房,可不料女网友当天有“例假”,次日更是酒店意外身亡,女网友家属得知后,选择将男子与酒店共同告上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并非发生在当前) 李某没有料到,仅仅是一次美丽的邂逅,就让他惹上了官司,他无可奈何,只能尽力的为自己辩解。 事情要从几个月前说起,彼时的李某结婚多年,父母双双从医,有个令外人羡慕的幸福家庭。 然而,时间的流逝让他渐渐不满足于生活中的平淡,他开始沉迷于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生活中。 一次意外,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子吴某,二人也在正常交往一段时间后,建立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当天晚上,吴某从杭州来上海出差时,迫不及待的联系了李某,李某佯装公司有紧急事需要外出,向妻子打了声招呼后就火急火燎的离开。 他去酒店订好了房间,只等着吴某到来… 夜晚的天空虽然很黑,但在城市灯光的照耀下,却显得异常明亮,两个成年人,在这一夜彻底突破了道德伦理的限制,被欲望所支配… 次日一大早,李某就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有急事需要处理,他不忍叫醒熟睡中的吴某,给对方发了个信息后离去。 “帮我看一下某某房间内的女生在吗?”上午10点多钟,李某通过手机一直联系不到吴某以后,担心发生意外,于是让酒店的服务员去房间看看里面的人是否需要帮助。 酒店的服务生查看以后,房间内的女子告知服务生自己身体并无大碍,一会会有朋友接自己离开。 下午3点多钟,服务员发现房间内的客户仍无退房的迹象以后,通过主卡刷门进去,结果却发现床上的女子毫无生命迹象。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吴某系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为上午10点之前,李某为最后一位联系吴某的人… 那么10点回复酒店服务生的女子到底是谁呢? 原来当初服务员走错了房间,里面恰巧是一位女顾客,这才闹了个乌龙。事情到了这里已经很清楚,吴某系本身患有疾病,加之剧烈运动、情绪亢奋意外身亡,无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吴某的家属得知后,认为吴某的死亡与李某、酒店脱离不了干系,遂一纸诉状将双方告上法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家属指出: 1、李某婚内出轨,且明知吴某例假的情况下,仍然与吴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明显的过错; 2、酒店服务生在接到李某的电话以后,未能正确进入酒店房间,延误了救治时机,同样存在过错。 李某辩解称: 1、对于他结婚一事,吴某自始明知,这一点可以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看出,所以不应该视为他的过错; 2、虽然吴某当天确实属于例假期,但是已经近乎结束,并不会影响双方正常的发生关系,而且死亡结果与此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酒店辩解称: 1、虽然酒店有义务保障客人的安全,但前提是在酒店能够控制的范围内,事发地点属于客人的私密房间,酒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无故进入,否则会侵犯客人的隐私权; 2、酒店服务生虽然走错了房间,存在工作上的疏漏,但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3、酒店在发现吴某意外身亡后,已经第一时间报警,应当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本案李某家属能够胜诉吗? 首先,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 但是这种过错,只能是道德谴责,或者是李某的妻子通过此维护权益,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前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某对与吴某身患疫病一事并不知情,对其死亡结果没有预料的可能性。 所以综合现有证据,李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酒店的基础设施完善、也包括酒店要防范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导致,酒店方面没有预料的可能性,期间不随意进入客户房间也符合行业惯例、法律规定,故酒店不存在过错。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驳回了吴某家属的诉求。 那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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