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为人父!”湖北,男子趁妻子外出,强迫7岁女儿和他发生关系。在女儿7岁到17岁期间,他多次强迫女儿,还威逼女儿不准告诉他人。5年后,他再次兽性大发。女儿不再忍受,哭着告诉母亲,男子让母女俩不要跟外人讲。却被妻子悄悄录音。之后,母亲领着女儿报案,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男子却狡辩说,他之所以那样,是为了逼女儿跟其他男人交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对女儿做了不轨之事。法院两审判决却让人眼前一亮。
(信源:湖北省高院)
1996年,黄勇和高梅走入婚姻。2年后,女儿黄小雨出生。
高梅看着粉粉嫩嫩的女儿,内心涌起母爱的喜悦和自豪。
她想让女儿享受更好的生活,于是她拼命干活,想给女儿创造更好的经济条件。
但遗憾的是,她一年辛苦到头,却存不到几个钱。于是她想出去打工。
高梅认为她有手艺傍身,出去后工资高。黄勇什么都不会,只能靠下力气,也挣不到几个钱。
于是,她让黄勇在家照顾女儿,她踏上了南下的火车。
这一年,小雨7岁。
高梅一心为了女儿。可她做梦都没想到。却从此把女儿置入噩梦中。
她离家后,黄勇就对女儿下了脏手。
都说虎毒不食子,妻子为家庭南下打工,他理应尽职尽责做一个好父亲。可他却利用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多次对女儿实施强奸。
为掩人耳目,他在家里,鱼塘边,一次次对女儿伸出罪恶的手。
小雨年幼,她完全不知父亲对她做出何等禽兽不如的事情。
每次事后,黄勇都威胁女儿,不准告诉他人,连妈妈都不能说。
可怜年幼的孩子,就这样一次次被亲生父亲伤害。
而这样生不如死的日子,她从7岁到17岁。过了整整十年。
10年中,每当高梅从他乡归来,黄勇都装的情义深重。
10年中,尽管小雨遭受摧残,却始终没敢告诉妈妈。
所以,10年中,高梅完全被蒙在鼓里。
别说高梅,换做任何人也不能想到,丈夫居然对亲生女儿做出那等禽兽不如的事情。
10年后,高梅结束了打工生涯。黄勇忌惮妻子,也停止了对女儿的侵害。
小雨看到妈妈回来,喜极而泣,她终于可以过正常人的生活了。
春去秋来,转眼又是五年过去。2022年6月,当荷花盛开时,小雨跟同龄人一样,穿上了漂亮裙子。
黄勇罪恶之心再度泛滥,这一次,女孩忍无可忍,把一切都告诉母亲。
高梅惊呆了,她没想到自己视若珍宝的女儿,竟遭受丈夫长达十年的欺凌,她愤怒地质问丈夫。
黄勇老实坦白一切,却又让母女俩别告诉他人,以免家丑外扬。
高梅偷偷用手机录音,她带女儿去报警。把录音教给警方,她要让丈夫付出代价,以安抚女儿受伤的心灵。
司法鉴定:小雨外阴呈已婚未产型,处女膜6点及9点可见陈旧性裂伤。
之后,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黄勇提起公诉。
法庭上,黄勇的狡辩却震惊了所有人。
1、黄勇说出三个理由。
第一,他是孩子亲生父亲,他只有这一个小棉袄,他还指望女儿将来给他养老,又怎会作出那种事情?
第二,他承认录音中的话是他所说,但录音内容并非他真心。
女儿已经二十多岁,却排斥相亲,排斥婚姻。他作为父亲,心中着急,他也是没有办法,这才用耍无赖的方式,以此逼迫女儿跟其他男人交往,以达到结婚目的。
这是他作为父亲,对女儿最深的爱。可他这份父爱,却被妻子和女儿误解。怎不让他伤心?
第三,妻子和女儿的指控没有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公诉机关说他强奸,一无现场录像,二无目击证人。三无在女儿体内提取到他的精液。
仅凭嘴巴说他有罪就对他定罪,对他不公。
黄勇如此狡辩,让人发指。但他说对了一点,事发多年,无法提取到直接证据。那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2、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案发已经过去5年,证据提取有相对难度。
本案是未成年案子,加害人又是孩子生父,在孩子七岁时,她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对性侵害缺乏基本认识。又基于对生父的信任。她当时不敢说,符合孩子心理。
而且性侵害一般都比较隐蔽。
所以,如果要求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跟其他案子一样,必须有直接证据,未免过于苛刻。
第二,本案案发起因是黄勇想再次对女儿实施性侵,黄小雨无法忍受,这才告诉妈妈,符合事情发展逻辑。
第三,本案中,黄小雨共陈述7次,说黄勇在她7岁到17岁中间多次对她实施性侵。
这些陈述前后一致,细节描述完整符合她当时年龄段的认知,不存在不合理解释。
再加上司法鉴定和高梅的佐证,可认定黄勇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法院判决:黄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审判决后,黄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