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女子,二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男子对女子百依百顺,主动送手机,帮忙买单。可不到一个月,女子却说,愿意和男子“谈一辈子的恋爱”。这让男子无法接受。屡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手机以及帮助买单的钱。女子不干,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男子宁某从事拍摄工作,平时收入还可以,基本上可以做到衣食无忧。但唯一遗憾的是宁某已经快40岁了,一直未婚。
一次偶然的机会,宁某在网上认识了女子孙某,二人聊得很热络,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且为了二人能够尽快增进彼此的亲密度,宁某还让孙某做起了自己的摄像助理。
确认关系后,宁某就从网上花9649元买了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后来宁某手机用了没几天,孙某就拿去用了。
在二人热恋的几天里,宁某对孙某百般呵护,干啥都一起。那段时间二人还一起看牙齿,宁某还为孙某垫付了看牙齿的医疗费。
可是刚刚过了两周,二人就开始争吵了,原因是孙某说打算和宁某谈一辈子的恋爱。
宁某觉得,自己岁数这么大了,不就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才谈恋爱的嘛,怎么孙某上来给自己这么一句,这让自己如何是好呢?
宁某对孙某说:希望孙某可以好好考虑一下。虽然二人相处时间比较短,但是通过这段时间的观察,孙某应该对自己的人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但孙某却说:当然对你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并且有一点比较明确,那就是绝对不可能和你宁某结婚。不过不介意和你谈恋爱。
宁某说:什么叫不介意谈恋爱,自己这么大岁数了,好不容易找个人谈恋爱,肯定是要结婚的呀,难道只是玩玩的?自己也没这精力和时间去玩啊。
孙某则表示说:你愿意处,我们就接着谈,你要非要结婚,那不好意思,是绝对不可能和你结婚的。
宁某一听孙某这么说,结婚是肯定无望了。于是便说,我那手机你也用了,手机钱请退还给我。这段时间一起开销肯定是不说的,还有给你看牙齿的医疗费,这些你都得退还给我。从某个角度来说,我严重怀疑你是通过恋爱骗钱财的。
孙某立马回怼说:你要这么说,大家就没必要往下谈了。我又没让你给我买单,也没让你给我手机。是你自己非要上赶着给的。
再说了,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培养感情,相互赠送礼物,这不很正常吗?这属于一般赠与啊!这东西赠与之后,受赠方就已经拥有了赠与物的所有权。
眼见孙某说的一套一套的,宁某就直接把孙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宁某返还自己购买手机款项9700元,同时还要返还自己曾经支付的补牙费1008元。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
1.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
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比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对具有特殊含义的住安装,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2.对于本案,法院又该如何裁决?
对于本案中宁某主张的补牙款来说,是宁某自愿将自己的医疗费与孙某的治疗费一起支付给了口腔诊所,孙某亦未要求宁某支付,应当认定为是宁某为增进与孙某的感情而支付的,属于小额赠与,宁某要求孙某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二人认识不到五个月的时间里,宁某以结婚为目的给孙某购买价值约9700元的手机,孙某得到手机后不到一个月就断绝关系,对于宁某和孙某来说,手机价值较大,不应视为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手机尚存,宁某要求孙某返还手机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令孙某返还手机给宁某,驳回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用户18xxx42
把手机还给男人一刀两断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