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40岁男子仍打着光棍,他羡慕别人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日子。于是,不惜花76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2 14:51:35

江苏金湖,40岁男子仍打着光棍,他羡慕别人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日子。于是,不惜花76000元,请媒人帮忙介绍对象。媒人将离异女介绍给男子认识,男子考虑自己年纪大了,也不挑三拣四了,就同意了。万万想不到,婚后不久,男子就发现女子还有个“拖油瓶”,不干了,提出离婚,并将媒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76000元。法院这样判了。

40岁的韩继胜终于娶上了媳妇,过上了有人给洗衣、做饭、热炕头的幸福生活。

可这种幸福没有持续太久,就被打破了。

一日,妻子高艳霞外出回来,带回来个6岁男孩,并告知是她和前夫的,韩继胜如遭雷击,他不能接受这个孩子。

想到自己的后半生,要当牛做马为别人养儿子,他就觉得憋屈,他和妻子提出了离婚。

离婚后,他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媒人狮子大开口要了自己78000元的介绍费,就给自己介绍个带拖油瓶的!且婚前也没告知自己,这不明摆着骗人呢吗?

事情是这样的。

韩继胜因为家庭条件不好,一直没娶上媳妇,后来,靠自己的打拼,手里终于攒了点钱,但年纪却大了。

韩继胜看着和自己年纪相仿的伙伴们,孩子都能打酱油了,就羡慕不已。

于是,他四处托人给自己介绍对象,机缘巧合下,他认识了媒人钱春平,钱春平能言善道,自称有着20多年说媒经验,她介绍成功的夫妻不计其数。

钱春平对韩继胜夸下海口:你就把终身大事就放心的交给我办,我定给你介绍个称心如意的,但丑话说在前头,大姐的劳务费可不便宜呀!

韩继胜当即表示,只要大姐给自己找个称心如意的,钱不是问题!

意想不到的是,这韩大姐行动力是真强,不愧是专业保媒的,3天刚过,就传来了好消息。

女方叫高艳霞,是离异的,大韩继胜6岁,人长得不错,性格也好。

在钱春平的安排下,两人见了面,韩继胜虽然有点不满对方是二婚,但见了人后,很满意,毕竟自己年纪不小了,就不挑三拣四了。

女方也没什么意见,按当地的风俗,男方要过彩礼,韩继胜对此没意见。

随后,在钱春平的安排下,韩继胜、高艳霞共同签订《婚姻协议》。

协议的最后部分,钱春平竟提出要76000元的劳务费,韩继胜差点没惊掉下巴,做梦也没想到,会要这么多。

韩继胜不乐意了,表示这劳务费太高了,自己结婚加彩礼等一共才预备了18万元。

钱春平解释说,这是官价,并没有多要,且我们好几个媒人跑你这件事,每人都要分点辛苦费的。

最后,韩继胜只能心不甘情不愿的给了钱春平78000元,不然,婚事就泡汤了。

随后,韩继胜和高艳霞领了证,举行了婚礼。

可婚后就过了一个月的幸福生活,高艳霞就领回来一个6岁男孩,称是和前夫生的,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韩继胜不干了,认为高艳霞这是故意隐瞒,可高艳霞说,她和媒人并未隐瞒有6岁孩子的事实,以为韩继胜是知情的。

韩继胜不能接受这个孩子,提出了离婚,高艳霞也同意了,离婚后,退还给韩继胜6万彩礼。

韩继胜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认为钱春平 故意隐瞒女方有孩子的事实,就是为了骗取78000元的劳务费。

于是,他找到钱春平要求返还78000元,被钱春平拒绝了。

韩继胜一气之下,将耿春平告上法庭。

1、韩继胜认为,钱春平作为媒人,应该如实告知女方的实际情况,她存在欺瞒的行为,理应退还78000元劳务费。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

韩继胜认为,钱春平是知道高艳霞有个6岁儿子的,她却选择不告知,意图很明显,就是怕婚事不成,拿不到78000元的劳务费,她故意隐瞒存在过错,应该归还78000元。

2、钱春平认为,自己的职业就是媒人,按民间习俗媒人是可以收取中介费的,并矢口否认知道高艳霞有小孩的事实。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钱春平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她是不知道高艳霞有6岁儿子的事实,她有欺瞒的嫌疑,存在过错。

另外,钱春平赚取高额劳务费,违背公序良俗,认为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钱春平等4人应收取介绍费6000元毕竟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钱春平将其余的7万元返还给韩继胜。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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