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下别人的孩子,后因感情破裂,在孩子8岁时与丈夫离婚。期间,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至女子名下,谁知前夫竟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孩子不是自己的。可女子认为,当初是二人协商好的,现在前夫突然变卦有违诚信。前夫不服,告上法院,请求确认与孩子无亲缘关系。
(案例来源:福州女性)
女子晓云与男子老刘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后经医院诊断,老刘的精子活性太低,在自然条件下几乎不可能怀孕,建议人工授精。
这件事给老刘带来了极大的打击,晓云看了于心不忍,于是提出做试管。但是几经尝试,还是一点效果都没有。
后来晓云再次提出用别人的精子试试,没想到一次就成功了。之后,晓云生下了一个大胖儿子小豪。
几年过去了,儿子小豪慢慢长大,不明内情的人看到老刘和小豪,经常会开玩笑说:“老刘,你儿子长得真俊,就是不怎么像你。”
老刘听了只觉得如此的刺耳,但也只能笑一笑掩饰尴尬。
随着时间的流逝,老刘和晓云的情感已经不复当年,二人矛盾频发,日子过得一地鸡毛,每天都会发生大大小小的争吵。
在小豪8岁那年,晓云和老刘决定协议离婚,考虑到自己不能生育,所以老刘要了小豪的抚养权,晓云也表示同意。
可是等到自己独自一人抚养小豪后,老刘又觉得压力太大。小豪每个月吃喝学习要花很多钱,如果是亲生的也就算了,但小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凭什么让自己独自抚养?
老刘越想越亏,渐渐对小豪越来越不好,他多次联系晓云,让其把小豪领走,甚至还为此起诉了晓云,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官经了解后,将小豪的抚养权判归晓云所有,老刘每个月需要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但此后的两年里,老刘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了一绝永患,甚至再次起诉了晓云,称晓云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用其他人的精源进行人工授精,并生下了小豪,所以小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不用支付任何抚养费。
晓云听到老刘这么说,气不打一处来,她指责老刘不是东西,当初明明是老刘自己答应的,现在却来反悔了。目前,法院判了!
1、晓云的行为算不算出轨?
出轨,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另一方在外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晓云虽然使用了他人的精原,且生下了小豪,但这不是通过发生性关系而生的孩子,而是通过人工授精的科学方法。
此外,晓云的目的只是为了生个孩子,而且她并不知道是谁提供了精原。
因此,晓云的行为不属于出轨,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2、老张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如果父或母一方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关证据进行反驳的,则可以认定主张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请求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老刘提供了证据证明小豪并非自己亲生的,那么他不仅可以不支付抚养费,还可以向晓云主张之前几年所支出的抚养费。
但是本案中晓云并非出轨,而是因为老刘的精子活跃度低,导致无法生育,所以才不得已使用了他人的精原。
因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晓云能证明老刘是同意采用他人精原受精怀孕的,那老刘主张小豪非亲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就不能成立。
其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刘和晓云均知道小豪与老刘并没有亲子关系。
但是老刘在之前的协议离婚,以及之后的起诉变更抚养权中,均未提出小豪不是亲生的异议,而且在老刘与晓云离婚后,老刘还抚养了小豪几年。
因此,老刘现在提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晓云使用了他人的精原,这并不符合常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此可以确定,小豪是借他人精原所生一事,老刘是知情且同意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刘的诉请。老刘仍应当继续向小豪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豪成年且能独立生活。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