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离异后认识了一男子,随即便谈起了恋爱并多次发生亲密行为,结果交往几个月后两人分了手,分手后,女子检查发现自己不幸身患HPV,随即怀疑是前男友传染给自己的,于是,女子将前男友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
付某和妻子结婚7年后,终因七年之痒而离了婚,离婚后不久,付某就认识了23岁的女子何某,随即,付某便对何某进行了追求,不久,两人就谈起了恋爱。
恋爱期间,两人多次在付某家中、酒店甚至是车上发生了亲密行为,然而,即便如此,两人谈了不到半年的时间,因为何某觉得付某在外边有人,两人就匆匆分了手。
分手之后,何某发现身体不适,于是便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检查的时候发现,自己不幸感染了HPV。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何某的情况渐渐好转,不过也花了不少医疗费,何某觉得,自己才23岁就感染上了这种病,一定是付某传染给自己的,更何况在两人交往期间,付某还在外和别人有不当关系。
于是,何某将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何某认为是付某传染给自己的,需要举证证明。
本案中,何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感染了HPV,为此,付某专门去做了检测,结果两次检测下来,付某发现自己都是阴性。
随即,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付某携带HPV病毒并传染给何某的事实,何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求。
不过,何某并不服气,何某认为,医生曾经告诉过自己,男性由于生理结构及取材原因,很大可能查不出来感染或携带HPV,何某对于付某提供的检查报告不认可,男性患有或携带HPV只是可能查出,大部分是没有症状很难查出,检查阴性不代表没有携带,于是就提起了上诉。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
二审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通常由受害人进行举证。具体到本案中,何某主张其感染HPV系付某传染所致,应当举证予以证实。
何某的检查报告仅能证实其感染HPV,但是感染原因不明,其主张系付某传染为单方推断,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付某提交两份检测报告证实其HPV为阴性,因何某举证不足以证实付某对其感染HPV病毒存在过错,其要求付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据此,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