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一男子在临近春节时,请2个朋友聚餐。席间,3人喝了500毫升白酒,8瓶啤酒。饭局结束后,3人意犹未尽,又叫来2个朋友,去KTV唱歌,又喝了40瓶啤酒。完事后,5人又跑去烧烤店撸串喝酒。这回总该回家睡觉了吧?哪知,男子叫嚷着去洗浴中心放松。4个朋友都是妻管严,哪敢夜不归宿!赶紧找借口溜之大吉了,男子只能扫兴而归,不曾想,在回去途中因为醉驾撞树,撒手人寰了。男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4个好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他们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高波、隋广泉、申宏军、赵亮4人,听说王强撞树而亡后,都很伤心,他们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竟和好朋友天人永隔了。
就在几人还沉浸在悲伤之中时,竟分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王强的家属把他们4人一并告到法院了,认为他们对王强的意外,高波4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
王强和高波4人是酒肉朋友,几人没事时候,就在一起喝酒,侃大山!
事发当天,王强约高波和隋广权去餐馆喝酒,高波和隋广权欣然赴约,由于几人许久未见,都很兴奋,推杯换盏,不亦乐乎,共喝了500毫升白酒,8瓶啤酒。
普通人喝这些酒早已酩酊大醉,可3人可是酒桌上的常胜将军,这点酒只够垫底的。
饭局结束后,3人意犹未尽,准备前往KTV去唱歌,一边唱歌一边喝酒,可唱歌人少没氛围,于是,又电话摇来了赵亮和申宏军。
5人到一起,气氛一下就到达了高潮,平均每人喝了8瓶啤酒,共喝了40瓶。
这歌也唱了,酒也喝了,这回该散场了吧?
可5人从KTV出来后,王强又提议去撸串,这么早回家没意思,夜生活才开始。
几人一拍即合,又浩浩荡荡的来到烧烤店,开始撸串,继续喝酒。
不得不说,这哥们的感情就是这么一口口喝出来的。
从烧烤店出来后,几人总算喝尽兴了,哥们感情在这场酒局过后,再次得到升华。
就在几人准备一一告别,准备把家还时候,王强提议去洗浴中心放松一下,通宵达旦。
高波4人听后,面面相觑,露出尴尬之色,原来几人都是“妻管严”,喝点酒回去勉强能糊弄过去,给他们几个胆子,也不敢彻夜不归。
几人表示,还是算了吧,都找了借口,赶紧溜之大吉了。
王强只能独自开车回家,扫兴而归!
万万想不到,王强因为醉驾,半路发生意外,撞在大树上,撒手人寰了。
接着,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王强家属将高波4人告上法庭,认为高波4人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要求他们赔偿100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高波4人感到很委屈,他们认为,是王强请他们喝酒的,又是王强提议去KTV和烧烤店的,他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他们,家属这是讹人呢。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高波几人认为,喝酒的过程中他们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且高波知道醉驾危险,还为止,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王强的意外离世,他们也很伤心,但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家属无权要求我们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事发当天,高波、隋广泉、申宏军、赵亮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王强醉酒驾车,不立刻阻止,未尽到酒后提醒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4人未将其安全送回家,未尽到照顾义务。
而在这场聚会中,王强是组织者,且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了解,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损害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高波4人,未尽到照顾、提醒、帮助的义务,存在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分别赔偿王强家属经济损失。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