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的母亲在一个雨天,因为小猫丢了,就走近了小区箱式变压器内,结果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31 15:04:33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的母亲在一个雨天,因为小猫丢了,就走近了小区箱式变压器内,结果因为电击导致男子母亲死亡。这下男子不干了,把小区物业和电力公司都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8.4万余元。可物业公司却说,你母亲那么大人了,跑到变压器里面去,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呀!再说了,变压器又不归我小区物业管,凭什么让我赔?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下午,男子库某的母亲发现家里的小猫丢了,就在小区里面寻找,找来找去,发现猫进入了一个箱式变压器里面,于是库某得母亲就进入箱式变压器内部,准备把猫抱出来。

后来库某的母亲就一直没出来,直到库某开始寻找,最终在箱式变压器内部找到了母亲,经过鉴定,母亲已经死亡,死亡的原因系电击致死。

库某找到物业公司要说法,物业公司表示,这变压器是电力公司应该负责的,现在出了事,库某应该去找电力公司。

库某找到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则表示,围着变压器的那一圈围栏可不是电力公司的设施,库某的母亲能进入变压器内部,不就是因为围栏没有弄好的原因吗?再说了那段高压线也不是电力公司的,是小区开发商的。

就这样,库某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后来库某直接把物业公司和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84955.5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运行利益和风险控制理论,应以实际存在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控可能性作为认定标准。本案中涉案高压线路产权虽然不属于电力公司,但是电力公司通过涉案高压线路向小区输送高压电能,完成输电义务。电力公司作为专业管理者,具有危险管控的可能性。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利用涉案箱式变压器接受供电并享有受电利益,亦应对其工地上的箱式变压器进行安全管理,并有义务设置相关警示标志,防范危险的发生。

因此无论是电力公司,还是物业公司均应认定为民法典1240条所规定的“经营者”,属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

库某得母亲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懂的高压电的基本常识,其在雨后仍然接近配电房并触碰配电设备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其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酌定,库某母亲自身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库某33万余元,电力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库某25万余元。

物业公司一听就急了,立即提起了上诉,物业公司表示:

1.小区的电力是电力公司直接给用户供电,受益的是小区住户,并非物业公司,享有利益的也是电力公司,而非物业公司。

2.电力公司是电力的专营机构,涉案箱式变压器又是高压电力设施,只有电力公司才有经营权和管理权。箱式变压器应由电力公司承担管理维护职责。

3.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享有所谓的“运行利益”是错误的,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

4.箱式变压器外面有两道网,这两道网常年处于紧闭状态,如非人为故意闯,不会有人误入进去。

一审法院让物业公司承担库某母亲死亡损失40%责任明显不当,事故发生远远超出的物业管理者的管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本案中,库某的母亲因在小区寻找毛过程中,因小区箱式变压器门处于开放状态,猫进入了变压器内,库某一同进入,导致触电身亡。

涉案箱式变压器所处位置在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范围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和服务企业,对小区内高压电力设施负有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职责。

物业公司虽认为不具备维护电力设施的资质和能力,但作为物业管理者,其职责应包括对小区内设施的安全监管,确保居民安全。

因物业公司疏于维护管理,导致配电房长期处于未上锁,围栏损坏状态,未尽到排除隐患的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各方过错程度,判令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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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