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已婚男带着比自己小20多岁的女子到酒店开房,结果男子在和女子云雨一番的时候,竟然直接趴在了女子身上没了意识,女子吓得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奈何等急救人员赶来的时候,男子还是去世了。事发后,男子家属将女子和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百余万元。(案件来源:云南高院)
女子和某20岁出头,工作中偶然认识了比自己大20多岁的已婚男子陶某,此时,陶某不仅有一个可爱的女儿,而且工作也比较挣钱。
见着和某年纪轻轻而且漂亮,于是,陶某便对和某展开了疯狂的追求,最终将和某追到了手。
两人多次秘密约会并发生关系,事发当天,陶某借着出差之际,带着和某来到了香格里拉的一酒店,随即两人就开了房。
正当两人发生关系的时候,陶某却突然不省人事趴在了床上,和某拍了拍陶某,见对方没有任何反应,于是就赶紧穿好衣服拨打了求救电话。
等待120赶来之后,确认陶某已经去世,经过初步判断,陶某系心跳骤停引发的猝死。
事发后,陶某家属认为,和某知道陶某具有高血压,而且事发前两人一起喝了酒,如果和某没有和陶某发生关系,就不会导致陶某死亡的后果,所以,正是和某和陶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事发前喝酒并发生关系,是导致陶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旅馆必须严格执行旅客住宿、会客登记和证件审查制度:(一)对住宿旅客应当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备查。
按照法律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人入住房间时,仅仅登记了一个人的身份,对另一个人没有询问而是直接让其入住,该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也有过错,应当与和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
发育你认为,两人到酒店发生关系的过程中,陶某死亡,家属要求和某、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理由是,第一,没有证据证明当晚发生关系与陶某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生活常识也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二,事发时,和某是单身而且才22岁,涉世不深,反而陶某有妻女,而且年龄比和某大20多岁,辨别事情好坏轻重的能力比和某要强,虽说两人都有过错,但是主要过错还是在陶某;
第三,双方之间的过错,主要是道德意义上的过错,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所以,由于和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事发后,和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对陶某进行了救治,处置并无不当。
第四,作为酒店,虽然在登记的时候,只是登记一个人,但是,登记一个人,并不是导致陶某死亡的原因,因此,登记一个人的行为与陶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登记一个人,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加上事发时在酒店房间,作为一个比较密闭的空间,酒店无法预料到房间发生的意外,所以,酒店也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陶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