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罚?安徽芜湖,男子想着晚上要和朋友喝酒,无法开车,于是让有驾驶证的女友陪他一起赴宴,晚上开车。回到家后,因女友倒车技术不行,男子坐上驾驶位准备倒车,怎料,刚启动车辆,就被交警查获,并罚款1500元,扣12分以及暂扣6个月驾驶证的处罚。 (来源:铜川检察) 事发这天,李先生收到朋友的消息,对方说晚上聚一聚。 李先生想着晚上没有安排,就答应下来,只是李先生心里有些忐忑,晚上都是老朋友了,他们肯定想喝酒。 李先生和女友的感情很好,两人在一起已经好几年,已经到了开始谈婚论嫁,要到携手步入婚礼殿堂的阶段了。 为了晚上回家方便,李先生特意让女友和他一起参加聚会,女友拿到了驾照,晚上回来的时候女友可以开车。 李先生和女友说起这事,女友表示同意,男人嘛,总会有一些应酬。 当天晚上聚会的地点,是一家很有特色的餐厅,李先生带着女友和大家围坐在一起,气氛热闹,推杯换盏,聊着天,氛围很好。 聚会结束时,李先生有些醉意,但不是很厉害。 而后,女友坐上驾驶室,开车载李先生回家,到了小区附近,女友试着停车停了好几次,都没有把车停到车位上,还差点撞到旁边的车。 李先生惊醒后,想着已经到家了,不会有交警查,于是坐上驾驶室,启动车辆,他来把车倒入停车库。 没想到,刚启动车辆,交警就将李先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而后,交警对李先生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法律怎么看待此事,李先生只是帮忙倒一下车,可以不予处罚吗? 第一个争议点:路边停车场、小区车库,交警有权管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条规定说得很清楚,只要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交警部门都可以管,所以路边停车场、小区车库酒驾,交警查获后有权予以处罚。 第二个争议点: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真是“车库内和短距离的挪车不处罚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这一条的确说了,车库内和短距离的挪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予以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是不同种类的处罚措施,这一点我们要弄清楚。 第三个争议点: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不是目的”,可以不对李先生进行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之前山西运城万荣县发生过类似的案例,父亲驾驶技术不好,儿子在车库替父亲倒了一下车,被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 当地交警部门认为,儿子的行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警大队决定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交警部门是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不对李先生进行处罚的,只是该交警大队没有这么做。
用户10xxx51
我是芜湖人,这些年芜湖各方面发展的很好,感觉执法也很人性化,不知道怎么会有这种事情
我是流氓我怕谁
行罚和刑罚,反正给逮住了不掉层皮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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