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刷短视频时,有个陌生人加他,他稀里糊涂同意了,对方让他给一目标账户转193元,然后“连本带利”给了他205元,一会功夫他就挣了12元,男子大喜,想继续挣钱,在对方吩咐下,他给对方狂发190个红包。还好被警方及时制止,否则他账户里的111万全都没了。
王先生做了件危险事,差点铸成大错,导致倾家荡产。
这天,他闲着无聊,就用手机刷短视频打发时间。
突然,一个陌生人加他,以前他从不随便同意陌生人添加,可当时,他竟然糊里糊涂就接受了。
对方加上他后,开门见山的问他,可否愿意在商铺买商品、做任务,获得返利,挣点小钱?
因为当时也没事可干,刷视频也看烦了,再加上王先生好奇,还真就鬼使神差答应了。
按照对方的要求,王先生给一个账户转了193元,很快,对方就“连本带利”给了王先生205元。
去掉193元成本,这么一会功夫,他就挣了12元,如果一天下来有帐可算。
王先生立马来了精神,反正现在没事,挣点是点,他问对方还有任务做吗?
男子表示,这个小单子属于小打小闹,没啥意思,做大单子挣得才多呢,他给了王先生一个3800元的任务,做完能挣好几百。
王先生乐了,赶紧按照操作做了起来,没想到,没转账成功,男子说是“技术”问题,王先生转账的那个账户被“封控”了。
那怎么办呢?男子告诉王先生别急,这个账户只能接受20元红包的转账。
也就是说,3800元一共要发190次,王先生虽然觉得麻烦,但一想到,这单做成了,他就能得好几百块返利,还是耐性子发起来。
不料,在他发的正起劲时,接到派出所反诈中心的电话,说他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
王先生还执迷不悟,一口咬定他用某宝扫码付款,何来诈骗?
话务员一看王先生还不醒悟,只能派人上门制止。
反诈专员不厌其烦跟王先生讲解下单返利的诈骗套路,他终于反应过来,要不是被及时制止,他卡里的111万就不保了。
吓得他赶紧删除了涉诈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下载了国家反诈中心App。
有人想不通,觉得王先生都有一百多万了,怎么还那么急着赚那点10块8块的刷单钱,咋想的?哎,连骗子都不愿搭理我,这是个悲伤的故事!
大便宜小便宜不贪,再高明的骗术也难以攻破自己的防线,守好自己的一亩三份地就不错了,这种骗术已经烂大街了,还有人上当!不知道卡里一百多万那里来的?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陌生人通过诱导王先生进行刷单操作,并虚构了转账账户被封控、只能通过发红包形式转账等事实,其目的显然是非法占有王先生的财物。
如果王先生真的按照对方要求发出了190个红包,导致自己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那么该陌生人的行为便构成了诈骗罪。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陌生人利用短视频平台添加王先生为好友,并通过远程、非接触的方式诱导其进行转账操作,意图非法占有其财物。
因此,该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王先生因受到欺诈,而做出了转账行为,那么这些转账行为很可能因违背其真实意愿而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诈骗行为本身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而无效,通常需要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