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母亲脑囊肿去世,他害怕自己有遗传基因,就买了2份一样的重疾险,单份保费每年交3643.5元,12年下来他已经交了8万多块钱,突然发现,他担心的脑囊肿不在理赔范围,当时业务员明明说脑囊肿可以赔的,他愤怒的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你一个大学毕业的人,条款看不清吗?你可以去告。
吴先生的母亲因为脑囊肿去世的,他怕有遗传,一直很担心。
吴先生思来想去,在2013年,从2个业务员手里,分别买了同一个险种的2份保险,每份每年交3643.5元保费,在他的承受范围内。
买完保险的吴先生,心里踏实多了,如果万一自己不幸中招,有这两份保险,也是一份保障,起码不会让家庭陷入困境。
他就是害怕自己步母亲的后尘,得脑囊肿这种疾病才买的,当然了,他买保险时,特意问了业务员,这种疾病是否在理赔范围?得到业务员的肯定,他才购买的。
可12年过后,他的两份保险,加起来已经交了8万多块钱,竟然出事了。
原来,又有个业务员给他推销保险,吴先生觉得自己在重疾险方面已经有保障了,不想再做了,就跟业务员说了。
没想到,这个业务员告诉他,他担心的脑囊肿疾病,根本不在他所做保险的理赔范围内。
吴先生听后大吃一惊,咋可能呢?当初那两个业务员跟他承诺的是,什么重大疾病都能保。
为了保险起见,他也没有隐瞒,跟业务员如实相告,母亲因脑囊肿去世,他就是因为担心这个,才想买重疾险。
业务员信誓旦旦告诉他,脑囊肿在理赔范围内,否则他咋可能买?
如果真不理赔,那岂不是虚假宣传?他赶紧找出合同查看,顿时心凉半截,可不是咋地,脑囊肿还真不在理赔范围,他做2份重疾险失去了意义。
吴先生愤怒的找到保险公司,好在他做半小时留了一手,怕业务员满嘴跑火车,特意录了音。
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工作人员说给他上报。
最终,有个负责人接待了他,但沟通几次,双方都没达成共识,负责人认为,当初是吴先生的妻子给他投保的,后来吴先生和妻子离婚了,投保人就变更为吴先生本人。
当时业务员跟吴先生妻子说的很清楚,脑囊肿不在理赔范围内,而且,保险合同就在吴先生手里,他一个大学生难道看不懂保险合同吗?
现在吴先生要求退保可以,但全额退不可能,只能按现金价值退保,因为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吴先生坚持要求全额退保,可以投诉,或者走法律程序。
目前,吴先生说是已经把情况,反映给了金融监管部门。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询问了吴先生关于其母亲脑囊肿病史的情况,而吴先生没如实告知,尽管这可能是基于业务员的误导,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没进行充分询问或核实,也不能单纯归咎于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如果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脑囊肿等重大疾病的理赔责任,且没明确告知投保人,这样的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吴先生主张业务员在销售时承诺脑囊肿在理赔范围内,而合同实际条款却没包含,这构成了对投保人权利的排除。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充分告知,并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则这些条款可能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合同条款排除了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脑囊肿的理赔责任,且这种排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没得到投保人的明确同意,则这样的条款可能无效。
吴先生有权依据此条例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应负的保险责任,或至少在合同解除时,给予合理的退保处理。
吴先生可以通过投诉、法律程序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