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7旬大妈因邻居将商品房改造成老年人活动室,天天有人上门打牌,多次以扰民投诉无果。房子空置5年后,大妈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每月1500元计算的房子空置损失、赔礼道歉,但法院却只判令停止经营。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余大妈出生1953年,与老伴周大爷一直居住在某小区20栋2单元的402室商品房。该套房产登记在余大妈一个人的名下。
刘先生是余大妈的隔壁邻居,一直居住在401室。
2016年开始,刘先生将房子留给父母居住。刘先生的父母入住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用401室经营麻将馆,向前来参与打牌的老年人每人收取10元费用。
因打麻将影响余大妈夫妻的正常生活,余大妈与周大爷曾通过多种渠道投诉401。
但因前来打牌的都是老年人、刘先生父母向每人收取10元后,还要向老年人提供饭餐,即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余大妈夫妇各渠道多次投诉,均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2018年底,周大爷住院后,余大妈以丈夫被影响正常生活导致住院为由再次投诉。
后经调查确认,401室每天有2、3桌老年人在打麻将;时间为13时-17时,不存在余大妈投诉所述晚上也打麻将扰民情况。
2019年1月,周大爷住院期间去世。周大爷去世后,余大妈搬走、之后房子空置。
2024年9月,因401室打麻将的情况至今存在,已经71岁的余大妈以民事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导致其从2019年1月开始房屋空置至今的损失费(每月按1500元计算)。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先生辩称:
401室并非棋牌室、是老年人活动室;其父母每人收10元还要提供饭餐,成本都不够,并非营利为目的,且也并没有扰民。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为了反驳刘先生的说法,余大妈向法院提交了自从2021年7月份开始保存下来的报警记录,拟证明其一直投诉401室扰民。
法院这样判:
首先,刘先生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事后还在未经该单元楼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外经营麻将馆,无论其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均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其次,鉴于刘先生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作为同一单元楼业主的余大妈,要求刘先生排除妨害,立即停止在401室房屋内从事麻将馆经营行为并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次,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格权纠纷,本案系物权纠纷,故不适用赔礼道歉。
因此,对于余大妈要求刘先生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余大妈以丈夫周大爷的死亡与刘先生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并据此要求刘先生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但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同理,余大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空置系由401室开设麻将室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该诉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刘先生停止在401室从事麻将馆经营行为并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