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男子以“纪念父亲三周年”的名义在家中摆酒,饭后在放烟花时,一名过来帮忙的村民被炸伤眼睛致七级伤残。可村民想索赔时,男子却想一个人将责任揽上身并坚称此事与其两个兄弟没有关系,还指认是村民擅自燃放烟花导致的。但村民告上法庭依法维权后,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刘某波、刘某岭、刘某超是亲兄弟。
事发当天晚上,刘家兄弟三人以“纪念父亲三周年”的名义,在刘某波家中摆酒席,邀请村民及亲戚们到其家中吃饭喝酒。
用餐结束后,刘家人安排人员在院子燃放烟花。参与宴会的村民们,都上前观看。
可谁料,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突然倾倒并炸到站在刘某波家大门下面的村民孙某。
孙某被炸伤后,刘某波立即安排人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就诊。
到了医院后,大家伙才发现孙某受伤最严重的是眼睛,并且还因此住院了4天。
孙某住院4天,刘某波垫付了3.1万元医药费。可之后刘家人却不愿意再赔偿了。
孙某是无偿到刘某波家中帮忙的。眼睛被炸伤等于就是残疾了,见到刘家三兄弟故意“你推我、我推你”,拒绝承担责任。
孙某一气之下,做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报告显示,孙某身体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拿到伤残鉴定报告后,孙某将刘某波三兄弟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共计4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按照刘某波的辩解意见,系其个人为父亲操办“三周年纪念日”并造成了同村村民孙某受伤,与其另外兄弟二人无关。
但是,刘某岭、刘某超参与了为父亲办理“三周年纪念日”相关事宜并通知各自的亲朋好友到场,而且,刘某超的好友参与了购买烟花、燃放烟花的活动。
因此,即便三人有为父亲办理善后事宜的内部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兄弟三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外达不到免除刘某岭、刘某超对孙某承担责任的理由。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刘家三兄弟对燃放烟花会造成安全隐患缺乏防范意识,没有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致使事故发生。即三人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对此均有过错,均是侵权人,故应当承担90%的责任。
其次,刘某波主张是孙某自作主张擅自燃放烟花将自己炸伤,孙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但是,刘某波未能提供孙某自行燃放烟花的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故,对于刘某波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孙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前往帮忙,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未充分意识到自己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致使自己受伤,其也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孙某自身承担10%的过错责任,并判定刘家三兄弟共同承担赔偿孙某经济损失35万元的连带责任。
刘家三兄弟上诉时称:
第一,孙某到刘某波家帮忙,并没有人安排其去燃放烟花,孙某不顾刘某波阻止自己燃放烟花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后果。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三兄弟的约定,由刘某波单独为父亲举办三周年活动,刘某岭、刘某超只是参加该活动,活动的组织者和实际出资者是刘某波,另外两兄弟不是组织者。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一审法院认定三兄弟均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
三兄弟未能举证证明孙某参与燃放烟花,应承担不利后果且三兄弟谁出资并不影响三人共同邀请村民亲戚到场的主体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