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武,1929年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孙吉公社蔡高村人。1960年,他被指控

忧郁绝唱 2025-01-29 23:43:33

刘忠武,1929年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孙吉公社蔡高村人。1960年,他被指控投毒,被判处枪决。直到27年后,才被平反昭雪。 案件经过 1. 定罪与处决1960年,刘忠武在任职公社大队食堂事务长期间,因手续混乱、账目不清被妇女主任刘某揭发并撤职。据万荣县法院查明,刘忠武因此怀恨在心,起意投毒杀害刘某。同年3月17日,刘忠武被指控从其暗藏在办公室的墙窑内取出毒药赛力散,当晚两次到刘某家中投毒未遂,之后将毒药投入食堂水缸,导致五名社员饮水中毒,幸经抢救脱险。1960年7月10日,万荣县法院以投毒罪判处刘忠武死刑。1960年8月29日,经山西省高院核准死刑后,刘忠武被处决。 2. 申诉与平反刘忠武的冤案并未随着他的死亡而结束。他的家人,尤其是儿子刘青水,始终坚信父亲是冤枉的。从1980年5月开始,刘青水与母亲、弟弟一同为父亲申诉。他们罗列了多项申诉理由,包括毒药问题、中毒情节的矛盾之处等。经过长达六年的坚持与努力,1987年,刘忠武的冤案终于得到平反。1981年4月27日,临猗县法院出具了刘忠武案的复查改判报告,用于向上级请示。报告中提到,根据当地群众对此案的反映和被告亲属的强烈要求,组织人力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核实。复查结果认为,原判认定的作案动机站不住脚,毒药及其来源缺乏证据和说服力,食堂投毒认定缺乏说服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毒水及五人中毒急救,当地群众介绍称,该村五六十年代一直饮用池塘水,水不干净、发出不正常气味也是难免的;刘七子等人矢口否认自己“中毒”,所谓五人中毒之情节系无中生有,急救更属无稽之谈。1987年9月,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临猗县人民法院出具“批复文件”,称你院报核的刘忠武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函批,对被告刘忠武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撤销山西省高院1960年度的执行令。1987年11月13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万荣县法院在1960年对刘忠武的判决,宣告刘忠武无罪。 案件影响 1. 家庭创伤刘忠武的冤案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深重的创伤。刘青水在父亲被处决时年仅五岁,亲眼目睹了这一幕悲剧。这个画面如同一把锋利的刀,深深地刻在了他幼小的心灵上,成为他一生难以抹去的阴影。父亲临终前喊冤的场景,成为刘青水反复梦回的噩梦。这种心理创伤伴随着刘青水成长,影响了他对世界的认知和对人性的理解。此外,作为“投毒犯家属”,刘青水和他的家人不得不背负这个沉重的标签,遭受了长达数十年的歧视和苦难。他们四处奔波、搜集证据、提出申诉,历经艰辛才最终为父亲洗清冤屈。然而,即便在平反之后,他们仍然因为法律的技术性规定无法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这给他们带来了新的失望和痛苦。 2. 司法反思刘忠武冤案是当时众多冤案中的一个缩影。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重打击轻人权”的思想主导了整个司法过程,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许多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甚至失去生命,这些案件不仅摧毁了个人和家庭,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刘忠武案的平反和后续发展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深刻反思。从1960年代到现在,中国的司法制度无疑取得了巨大进步。法治意识的增强、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人权保护的重视都是这种进步的具体体现。然而,刘青水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的经历又暴露出现行制度中仍存在的不足。这个案例凸显了法律适用中灵活性与公平性的重要性。如何在特殊情况下做出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裁决?这是司法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3. 社会关注刘忠武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许多人认为虽然从法律技术角度来看驳回赔偿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显然与公平正义的原则相悖。刘忠武案的悲剧性质和深远影响使得简单地以法律条文来处理显得过于生硬和冷漠。许多法律专家和社会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 尽管刘忠武的冤案已经得到平反,但他的家人仍然在为获得国家赔偿而努力。他们坚信有损害就会有赔偿,有损害就要有救济。然而,由于《国家赔偿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他们面临着法律上的困境。这项法律于1995年正式实施,而刘忠武案发生在1960年远早于法律的颁布时间。因此根据这一原则法律不能适用于其颁布之前发生的事件。这意味着尽管刘忠武的冤案已经得到平反但他的家人却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 面对这种困境刘青水和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他们继续寻求法律援助和社会支持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这个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国家赔偿制度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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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88

用户10xxx88

5
2025-01-30 04:06

诬告的有没有进去,即便不进去,能不能让它三代以内亲属政审不合格,已经在体制内的终身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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