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一男子在县城经营一家副食品店,同时还售卖一些烟花爆竹。可万万没想到,在男子进购了一批价值17万元的烟花爆竹后,执法部门突然找上了门,以男子涉嫌非法经营罪,且其行为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为由,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2017年,胡先生在自家的住宅里开了一家副食品店,平时卖点零食和日用品,虽然这生意做不大,但胜在稳定而且没有房租。 2018年11月,胡先生发现街上的烟花爆竹店的生意十分火爆,他瞅准了商机,于是申请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这下小店的生意也红火了起来。 然而好景不长,当地县城在2019年突然开始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同时也禁止县城范围内销售烟花爆竹,所以不少烟花爆竹的门店关闭。 胡先生家里还放了很多烟花爆竹,这不能不卖掉,否则自己就亏损了,于是胡先生偷偷卖掉了一些烟花爆竹。 谁曾想,执法部门还是关注到了胡先生的小店。 2024年1月份,执法部门在胡先生的小店内查获了915件待售的烟花爆竹,经鉴定,这些烟花爆竹价值173971元。 后执法部门以胡先生以及其儿子小胡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二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可胡先生和小胡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称自己并不知道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而且这些烟花爆竹是之前就存放的,如果不销售掉,那自己就亏惨了。 法院的意见是: 1、我国法律对烟花爆竹的经营有着专门的许可制度。 如果想要经营烟花爆竹生意,就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否则视为非法经营。 本案中,胡先主张并不知道县城城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这并不符合常理。 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是在2019年就规定了,而胡先生作为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这项规定。 此外,胡先生的烟花爆竹店的经营许可证是在2020年就过期了,可之后胡先生仍然经营着烟花爆竹生意,甚至让其儿子小胡偷偷去外地进购了烟花爆竹。 由此可见,胡先生与小胡是明知县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仍然选择顶风作浪,属于故意犯罪。 2、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经营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 因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就不能保证这烟花爆竹的质量以及进货途径,万一有人在小作坊自制烟花销售,那一旦发生爆炸或火灾,责任该谁来承担? 因此,对于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把控,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因此,胡先生父子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且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胡先生以及小胡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后决定判处胡先生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小胡则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样处罚金1万元。 至于这些烟花爆竹,则将面临统一销毁。 最后,有人认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象征着辞旧迎新,禁止销售和使用过于一刀切,忽略了民众的情感需求。 而另一些人则坚持,城市安全大于一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执法,不容姑息。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注:图片源自网络)
湖北黄冈,一男子在县城经营一家副食品店,同时还售卖一些烟花爆竹。可万万没想到,在
雷雷说趣
2025-01-28 23: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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