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子住院4天后要求出院,当天让妹妹找人来家里为她输液,妹妹的同学是乡村医

爱波尚克 2025-01-28 10:55:24

内蒙古,女子住院4天后要求出院,当天让妹妹找人来家里为她输液,妹妹的同学是乡村医生,同学拒绝来家里输液,女子妹妹三番五次打电话,求同学帮忙,碍于情面村医生为女子输液,观察一切正常后离开,女子的儿子陪着母亲并拔针,不料次日女子死亡,检查结果是肺部感染,呼吸循环衰竭而死,家属不干了,头一天好好的,打一针人就没了,和村医生脱不了干系,把村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8万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院)

有时你好心帮忙,到头来却恩将仇报,村医生韩杰因好心帮同学姐姐输液,被告上法庭,索赔118万元。

一提起这事,韩杰就懊悔不已,自己碍于情面好心帮忙,出了事不分青红皂白,反咬一口,令人心寒。

原来,韩杰是乡村医生,在十里八村口碑很好,一天,老同学肖霞打来电话,说她姐姐病了,让他到家里去给输液。

按照规定,输液要到卫生院不能在家里,他婉言拒绝,让其姐姐来卫生院就医。

肖霞称姐姐住了四天院,还没好就出院了,一个是在医院不方便,也是心疼花钱太多。

既然知道是什么病,在家多打几天针,挺挺就过去了,就给扎上针就行,我们自己陪着,啥事没有,别那么较真。

韩杰坚持不去家里输液,称万一有什么突发情况,没有相应的设备,风险太大。

肖霞见姐姐生病无助,以老同学的面子,三番五次给韩杰打电话,求他帮帮忙。

平时两人关系很好,肖霞一口一个老同学,我姐的事就是我的事,你帮也得帮,不帮也得。

没办法,当天韩杰下班后,第一时间赶到肖霞姐姐家,输液后观察一段时间,没有异常后离开。

临走还叮嘱其家属,细心观察,由姐姐21岁的儿子陪伴,结束后拔掉针头。

输液结束后,病人一切正常,其儿子服侍母亲睡下后离开。

次日清晨,其儿子来到母亲房间,发现母亲没有了生命体征,他第一时间报警。

那一刻,整个家庭都被悲痛所笼罩,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头一天还好好的人,怎么说走就走了呢?

警方立案后,前后委托6家专业鉴定机构,对肖霞姐姐的死亡原因,用药情况、药物搭配等情况,逐一进行司法鉴定。

肖霞姐姐死亡结果为:肺部感染,呼吸循环衰竭而死,韩杰输液所用药品,和搭配情况未发现异常。

这场意外,韩杰免受刑事责任,可死者家属认为前一天还好好的,输液第二天人没了,这事和韩杰脱不了干系。

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难逃。死者家属把韩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8万元。

首先,韩杰多次拒绝威肖霞姐姐去家中输液,因同学关系,好心帮忙,他没有义务前往其姐姐家中进行输液。

《执业医师法》及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医生应当在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场所(如医院、诊所)进行医疗活动,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韩杰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拒绝了肖霞的请求,指出在家里输液存在风险和安全隐患,符合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和职业操守,韩杰出于好心帮忙,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他没有义务必须为其姐姐输液。

韩杰碍于情面给肖霞姐姐输液,不巧发生意外,韩杰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韩杰虽然情面给肖霞姐姐输液,但韩杰在输液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观察患者情况正常后才离开。

并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其姐姐的死亡原因与其输液行为无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死者家属要求韩杰赔偿118万元,这一请求是否合法呢?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如果韩杰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死者家属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定,以谁主张谁取证的选择,可死者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和韩杰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驳回了死亡家属的赔偿诉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重新审理认为,一审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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