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多了可不是理由!天津,男子半夜起床,一丝不挂跑到女邻居门口,对着女邻居家门小便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8 00:20:10

喝多了可不是理由!天津,男子半夜起床,一丝不挂跑到女邻居门口,对着女邻居家门小便。女邻居发现后怒不可遏,直接选择报警,男子因此被拘留10日。可女邻居还不解气,又将男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1000元清洁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可男子却解释自己喝多了,并不是故意的,肯定是女邻居打击报复!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姚某与杨某是多年的邻居,但是两家的关系并不和睦,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派出所多次前来协调过。

2024年的一天,姚某从某处喝酒回家后,竟半夜起床,一丝不挂的跑到杨某的家门口,直接开始小便。随后,便扬长而去。

杨某听到动静来到门口查看,发现门口一处可疑水渍,嗅之有异味,于是认定是姚某所为。

怒不可遏的杨某选择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展开调查,通过对姚某的询问,确定姚某存在重大嫌疑。

遂以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为由,对姚某做出了拘留10日的处罚。

虽然姚某被处罚,但是杨某每次经过门口,都感到一阵恶心,不解气的杨某,又一纸诉状将姚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姚某赔偿1000元清洁费,以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

围绕自己的诉求,杨某在法庭上提交了如下证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就诊记录,以及治疗费清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姚某半夜在杨某门口小便,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因为姚某的过错,对杨某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造成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杨某请求赔偿自己5000元精神损失费。

姚某辩称:

事发当晚,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其做出的行为并非自己本意。另外两家人存在矛盾是事实,不排除杨某故意打击报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x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姚某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不能再承担民事赔偿了。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姚某声称自己是醉酒状态,能否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本案中,姚某声称自己是醉酒状态,其行为也并非故意,但是根据上述规定,醉酒并非是逃避责任的合法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关于杨某主张精神赔偿费的问题,虽然杨某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是并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姚某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故杨某的主张,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考虑到姚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侮辱性质,该行为也经过公安机关的证实。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姚某赔偿杨某200元清洁费,以及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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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