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赴宴要当心!广东中山,男子约17岁女同事吃宵夜,两人喝酒后,男子试图将女同事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8 00:19:37

夜间赴宴要当心!广东中山,男子约17岁女同事吃宵夜,两人喝酒后,男子试图将女同事抱上一辆营运摩托车,却遭到了女同事的抵抗。见女同事就要逃跑,男子追上去将女同事按倒,并强行脱掉裤子。期间,女同事的朋友发现后,合力将男子制服。没想到,男子恼羞成怒,将对方打伤,并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公安机关将男子抓获并移交检方,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马某1988年生人,小学文化。一直在广东打工。

2018年的一天,马某约17岁的女同事安某出来吃夜宵,期间,两人喝了一些酒。

吃饱之后,安某提出要回家,可马某不乐意了,这就准备将安某抱到一辆营运摩托车上,准备带着安某去宾馆。

安某自然知道马某的想法,说什么也不同意,并趁机逃脱。

马某追上去,将安某按在地上,并强行脱去安某的裤子。在此期间,安某的朋友昌某赶到,马某未能得逞。

在制服马某期间,马某用拳头殴打昌某,导致昌某右手背闭合性损伤,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后,公安机关对马某立案调查,并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

可马某不服,认为自己不是强奸,并提出以下理由:

马某与被害人安某存在感情纠葛,且两人的关系已经发展至暧昧阶段,对被害人做出不恰当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无罪判决。刑事案件审判中,应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马某对安某做出了违法行为,故不应该构成强奸罪。

另马某认为,在与昌某发生冲突时,昌某正在对马某实施不法侵犯。马某的行为应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马某没有前科,是初犯,不具备再犯罪的危险,故请求对马某判处无罪,或者依法从轻处罚。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中就包括马某与安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安某已经明确表示自己结婚,不接受马某的感情。

故法院应该认定,马某对安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也违背了安某的真实意愿。

故马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查明,昌某作为安某的朋友,殴打马某的行为,本意是为了制止马某的不法侵害故马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而马某将昌某打伤,结合伤情鉴定书,足以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法院认为,一审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马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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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8xxx44

用户18xxx44

5
2025-01-28 17:07

咱们国家结婚年龄提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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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