柿子挑软的捏!广东,60岁大爷和朋友到酒吧喝酒时,朋友看到大爷喝醉了,不管他,自行离开。后来,酒吧工作人员发现大爷状态异常,打120求救,医护人员发现大爷已失去生命体征。事发后,大爷女儿没有将朋友告上法庭,而是将酒吧起诉至法院索赔116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梁某和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后,一直是一个人,没有重新组成家庭,在之后的岁月里,梁某似乎领悟到了生活的真谛,一个人的生活也挺好的。 梁某和前妻有个女儿,梁某出事的时候,女儿已经成年。 7月3日晚上,梁某闲着没事,和朋友一起到某酒吧聚餐,在酒吧推杯换盏。 次日凌晨1时,梁某酒劲上头,感觉很困,躺在酒吧的沙发上休息。 朋友看到时间比较晚了,梁某又睡得很死,想着酒吧会照顾梁某,便不管梁某,先行离开酒吧。 期间,梁某翻身跌下沙发,趴在地上,酒吧的工作人员看到,将梁某扶回沙发,继续忙自己的工作。 凌晨2点过,工作人员突然发现梁某不对劲,尝试着喊梁某,梁某没有反应,打110、120报警急救。 约四十分钟后,医护人员赶至现场,发现梁某生命体征已经消失。 梁某女儿委托鉴定中心对梁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梁某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学改变。 随后梁某女儿将酒吧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酒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6万余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某女儿提出,服务员是在1点52分发现梁某趴在地上,然后合力试图把梁某抬回沙发上。
2时17分左右,服务员才摇晃梁某,发现梁某没有反应。 2时57分左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 梁某女儿认为,酒吧作为经营场所,对到酒吧消费的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梁某在23时59分的时候,就平躺在沙发上睡觉,酒吧在2时17分才发现梁某异常,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酒吧意见: 梁某的死亡时间不详,无法判定死亡结果与酒吧之间存在任何的关联性。酒吧已在合理限度内对在场所内包括梁某在内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梁某的意外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 酒吧工作人员发现梁某异常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无明显不当,也不存在梁某女儿所诉称的酒吧知道受害人异常而没有采取救助的情形。 梁某的意外死亡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加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不适当加大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酒吧请求法院驳回梁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酒吧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两点:
第一,酒吧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第二,酒吧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以此来看,酒吧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责任,但法院会这么看吗? 法院意见: 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身状况、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具备自我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其仍然放纵自身行为,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意外死亡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酒吧向顾客提供酒水饮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经营者要对饮酒顾客进行特殊的照顾。
但是,对于在场所内饮酒的顾客,如发现身体不适,酒吧需要进行提醒、照顾。 酒吧发现梁某身体不适在沙发休息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及时提醒、照顾的注意义务,应对梁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酒吧赔偿梁某女儿1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