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80多岁的大妈在养老院摔伤骨折,医生说必须得马上手术,可大妈的儿子却

午夜游民 2025-01-28 00:15:40

湖南长沙,一80多岁的大妈在养老院摔伤骨折,医生说必须得马上手术,可大妈的儿子却拒绝签字,他认为是养老院的责任,必须先赔钱,他才同意手术,双方僵持不下,眼瞅着大妈骨折27天,快要错过最佳手术期,养老院求助媒体,大妈的儿子却怒怼记者:钱谁掏?

2024年12月29日,住在养老院的8旬老人谭大妈,不慎摔伤骨折,养老院赶紧把谭大妈送到医院救治,也通知了谭大妈的儿子王先生。

医生给谭大妈拍了片子,发现谭大妈骨折严重,需要进行髋关节手术,得打麻药,再加上谭大妈年事已高,存在很大风险,必须有家属签字,否则没办法手术。

但王先生并没有为母亲的摔伤心急如焚,积极签字配合医生手术,而是先找养老院理赔。

王先生认为,母亲是在养老钱摔伤的,养老院看护不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赔钱,否则他如果同意母亲手术,手术做完了,他怕养老院不认账。

但养老院认为,他们不推卸责任,等谭大妈手术完,才能知道到底产生多少费用。

这边,谭大妈需要尽快手术,否则就错过了骨折手术的最佳期,那边,王先生不拿到养老院的赔偿就拒绝签字。

从29日谭大妈摔伤,但1月3日,束手无策的养老院,找到王先生所在的街道社区派出所,包括其他部门寻求帮助,希望说服王先生在手术单签字,但王先生始终不配合。

养老院又找到了媒体,记者联系上王先生,问他能不能配合先把手术做了?毕竟谭大妈已经骨折27天,如果再这么拖下去,最佳期错过了,谭大妈还可能会有并发症。

但王先生开口第一句话就是:“谁掏钱?谁负担费用?一开始你们就要搞清楚,为什么这么天了,你们不搞清楚,三番五次来找我?”

记者也怒怼王先生:“这么多天你干嘛去了?”

王先生也不惯着记者,一句话能噎死人:“我干嘛去了,要跟你汇报吗?”

在王先生看来,自己母亲在养老院出的事,养老院就应该第一时间进行赔偿,然后他拿着赔偿款给母亲做手术。

而不是让他自掏腰包,先行垫付,等母亲治好了病,养老院耍赖,他找谁说理去?

他全然不顾,母亲耄耋之年了,躺在床上忍受疼痛不能动,随时有并发症的危险,错过手术最佳期,可能很难恢复。

如果他小时后摔伤,母亲绝对会第一时间抱着他往医院跑,而不是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但有人认为,在养老院摔倒了,做手术应该是养老院负责签字办理,为啥要等家属呢?是想推卸责任吗?养老院必须得负责啊?为啥要等那么多天?如果这期间再次发生意外谁之过?

先签字再追责啊!怎么会有这样的儿子的,作孽!

有人感慨,哎!长寿是原罪,真的,再厉害的人老年也会是腥风血雨,评论谁是谁非已经没有意义。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王先生作为谭大妈的儿子,对谭大妈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当谭大妈在养老院摔伤急需手术时,王先生应优先考虑母亲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及时签字同意手术,而非因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与养老院僵持不下。

王先生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孝道,更是对母亲生命权的漠视,没有履行其作为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在需要实施手术时,有义务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具体到本案,医生已经向王先生说明了谭大妈的病情及手术风险,但王先生因对责任划分的异议而拒绝签字,导致手术无法进行。

王先生的行为实际上阻碍了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可能构成对医疗机构诊疗秩序的干扰。

谭大妈在养老院摔伤,养老院是否有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养老院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养老院因过错侵害了老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比如养老院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地面湿滑、楼梯扶手损坏等。

而且,如果养老院没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警示,或者养老院工作人员没尽到看护职责,导致老人摔倒受伤,那么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果摔倒导致老人残疾,养老院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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