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子出院当天叫妹妹找人为其在家中输液。妹妹叫来当乡村医生的男同学后,同学仅是为女子完成了输液。过程中,没有任何异常,针头还是女子的儿子拨的。可女子次日因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家属却以非法行医为由,将男同学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18万元。
(来源: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院)
女子席某与丈夫杨某育有一个儿子。一家三口平时与席某的父母等5人共同生活。
男子靳某出生于1983年,系当地的一名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
靳某与席某的妹妹席女士是同班同学,二人毕业后,一直保持联系,关系还不错。
席某因病住院4天后,主动要求回家养病。出院当天中午13时许,席某打电话给其妹妹称,想联系一名医生晚上为其输液。
席某妹妹席女士联系男同学靳某后,想请他帮忙。一开始时,靳某表示不同意。
靳某拒绝的理由是:其作为乡村医生,法律明确规定其不能离开工作的机构行医。
可之后席女士又连续给靳某打了三个电话并声称不是行医、仅仅是帮忙输液就行!
靳某见是老同学的姐姐,最终又同意了。
傍晚18时许,靳某下班后,来到席某家中,仅为其输液。完成后,靳某就离开了。
21时许,席某21岁的儿子小杨为席某拔掉针头并照顾其入睡。之后小杨回房睡觉。
次日早上9点30分,小杨到母亲房间查看时,发现母亲已经死亡。小杨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当天,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立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前后委托6家专业鉴定机构对席某死亡原因中的用药情况、药物搭配等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
但均被以超出执业范围或鉴定能力范围为由而退案,即未有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席某符合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据此,因没有证据证明席某的死亡与靳某的医疗行为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没有追究靳某的刑事责任。
可谁料,靳某因同学之间的一次帮忙。躲过了上刑事法庭,却又被席某家属告上了民事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8万元。
家属认为:
靳某系乡村医生,其只能在乡村医疗机构行医,其在居民家中行医,违反法律规定。虽然鉴定结果显示席某系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但并不代表靳某的医疗行为与席某死亡之间没有民法因果关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另外,靳某作为医生,其明知为病人输液后不能提前离开,故其提前离开也存在过错。据此,家属要求靳某承担全部责任。
靳某认为:
其是同学之间的帮忙、未收任何费用,且家属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席某死亡与其好心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席某的死亡结果与靳某的输液用药或药物的搭配有没有因果关系。
首先,席某因医院人手不足,主动出院回家。席某的妹妹打电话找其同学靳某到家中为其姐姐席某输液治疗,在情理之中。
靳某作为一名有资质的乡村医生去席某家中为其输液,也尽到了一名医生应有的职责,虽然输液后靳某离开了现场,但席某家中还有其21岁的儿子一直在身边陪同。
根据席某儿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1时许其拨掉针头时,席某是处于正常状态的。
其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死检后结论为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且排除药物中毒死亡,对此结论家属当时也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认可。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在没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家属主张靳某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因其检查治疗不及时、不规范,存在重大的过错,导致席某死亡,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一审驳回家属全部诉求。一审败诉后,家属又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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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之恶体现得淋漓尽致
abel
这下这家人的人品败完了,所有人都会躲着他们一家人。
大英精神病院院长
这次法院判得公正
用户10xxx40
妈的,死者家属良心大大的坏了!并且带坏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美德!以后谁还敢帮助别人!应该判处诬告罪
梦里家园
这是故意踫瓷吧
友友
多亏没在诊所内输液!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谁什么你撞你扶你的…相同的问题…案子判决错………影响……中国的同学关系的百年时间……买连房大学婚白事
扬 帆
真的不能帮忙!因为病人每日病都不同,所输的药已固定,病情有变化,不能因病而改变用药,对病人是极不负责,这点常识不能犯错,所以,应叫她去原医院。
用户10xxx55
人性之险恶,自古罕有?
yin
好心做坏事,有些事情超出个人范围之外不要做。因为做了不知道有什么后果?
难在寻觅
这是子女不舍得花钱医治,找个村医被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