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人家里有吃干鱼的习惯,年前赶集买了4条大鱼,每条都有10多斤重。老人每天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28 00:11:28

河南,老人家里有吃干鱼的习惯,年前赶集买了4条大鱼,每条都有10多斤重。老人每天把鱼挂在门外的墙边晾晒,准备过年的时候吃。眼看着鱼就要晾晒好了,却被人连锅端,把四条鱼全偷走了。老人查看监控发现,偷鱼的是个年轻人,开着大奔来的,也不像是差钱的人,没想到能做出这样的事来。网友:一个人的素质,和开啥车没关系!

王大伯家里人都喜欢吃干鱼,特别是那种大鱼,肉多刺少,晾晒好炖了吃鱼肉有咬咬劲,味道特别好。

年前,王大伯想着过年要吃鱼,寓意年年有余,孩子们从外地回来,走的时候也要带上家乡的特产。

过年待客,桌上更少不了这道大菜。

今年王大伯一进腊月门就在大集上转,转了好几次才选中了4条大鱼。

这4条鱼每一条都有10多斤重,过年吃的,孩子们带的都有了。

王大伯把鱼买回来后,每天都挂在自家门口外的墙边晾晒,这几条鱼,谁看了谁稀罕。

王大伯家的墙外阳光充足又被背风,是晾晒鱼干的好地方,王大伯每天拿个马扎坐在墙根那里晒太阳。

当天,到了吃饭的时候,一起玩的老人们打个招呼都回家吃饭了,王大伯也收了马扎回家,

村里一般很少有外人来,这几条大鱼每天都在这里晾晒,一直都没事,王大伯很放心。

结果王大伯吃完饭就睡着了,4条大鱼仍然挂在门外,没人照看。

不知从哪里来了一辆大奔,开车的男子路过王大伯家的门口时,一眼就相中了那4条大鱼。

男子从外地回老家过年,不知是年货买的少了,也许是真的看上了这几条大鱼。

他在路边停下车,还装模作样的下车后先围着车子转了一圈。

四下瞅了瞅见前后都没人,径直朝着4条鱼走过去,但毕竟是做贼心虚,半路上又停下查看一番。

在确定没人后,男子这才彻底才放心,快速的上前直接下了黑手。

拿了两条大鱼走出几步后,回头看了看再次转回身摘下了另外两条大鱼,得意洋洋的快速开车逃离!

王大伯一觉醒来,出门一看,4条大鱼全部不见了踪影。

王大伯气的浑身发抖,这个偷鱼贼也太可恨了,咋就做的这么绝?

今年就买了这4条鱼,每一条都是精心挑选,主要是这几条鱼买的早,晾晒了这么久,现在已经差不多了,过年吃正好。

现在鱼丢了,就算再买回来,离过年还有这么几天,也晾晒不好了。

王大伯回家查看了监控,看到监控画面特别气愤:你都拿走了,好歹给俺家留下一条尝尝啊!

偷鱼的人可能也没想到,一个普通农户家的大门口还安装了监控。

相信如果他知道,也不可能这么胆大妄为。

结果他偷鱼的整个过程被拍了下来,连他的真实面目都被拍的一清二楚。

王大伯买这几条鱼花了好几百块钱,但他气不过的是,这个偷鱼贼开着豪车。

家里应该不会是条件太差,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来?

王大伯之所以没有报警,可能是出于善良,不想在大过年的时候让偷鱼的人进去吃牢饭,从此留下污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关于盗窃行为的认定

男子未经王大伯同意,私自拿走四条大鱼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四条大鱼),其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2、关于盗窃数额

王大伯购买四条鱼花费好几百元,具体是否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需根据当地规定判断。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男子盗窃的鱼的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未达到,则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3、监控拍摄到男子偷鱼的全过程,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王大伯家的监控视频记录了男子偷鱼的整个过程,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如果王大伯决定报警,该监控视频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男子盗窃行为的重要依据。

王大伯基于善良未选择报警,这是他个人的权利选择。

但如果王大伯事后改变主意,仍有权在法定时效内报警并追究偷鱼者的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 也就是说,在六个月内,王大伯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处理偷鱼者的违法行为。

真心希望那个偷走4条鱼的男子,在年前把鱼给王大伯送回来。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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