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着中坚持问题导向,基于一个寻衅滋事案件认真研究法律修改背景和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在几个官网上找黄太云先生的长篇、最权威解读的源头,结果留下了遗憾,也是需要完善的方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草案说明》(2010年8月28日)(摘录)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地方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12月20日)(摘录)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上的材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摘录) (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从严惩处组织、领导者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流氓罪进行了分解,寻衅滋事罪是分解出来的犯罪之一。在立法调研中公安机关普遍反映,近年来打击寻衅滋事犯罪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1.对利用恐吓手段对他人进行心理威慑的行为打击上遇到盲区。一些犯罪分子,尤其是一些黑恶势力团伙,攫取利益的手段逐渐由过去的“打砸抢”等暴力手段演变成更多地使用所谓“软暴力”。黑恶势力凭借自己在当地的恶名声,在控制建筑承包、集市贸易产品批发、餐饮娱乐等市场、插手经济纠纷、霸占矿产资源、催讨赌债、帮人摆平事端等方面,无需大打出手,很多事情单靠言语恐吓、聚众造势等非暴力手段就能奏效。他们召集、雇用众多打手统一行动,或统一留特定发型、穿统一服装,或统一露出刺青,或统一手拿棍棒、砍刀等器械,在相关场所一字排开摆成阵势,借助人多势众,制造现场紧张、恐慌气氛。部分黑恶势力头目要求手下采取“逼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重不致命”的策略,给对方或者当地群众施加巨大心理威慑,造成他人心理恐慌,不战而胜即可达到目的。这种恐吓行为,没有斗殴发生,难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许多聚众摆场的地点算不上公共场所,或者虽然在公共场所但未造成秩序严重混乱,难以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此类行为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严重破坏公民正常的生活环境,给当事人及家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社会影响极坏。此类恐吓、滋扰行为,危害性要大于寻衅滋事中列举的“追逐、拦截、辱骂”等行为,建议将“恐吓”他人作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入罪。 2.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处罚太轻。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普遍认为,纠集多人寻衅滋事,其社会危害已远远超过普通个人犯罪。公安机关反映,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犯罪判刑很轻,判处缓刑的不少,有的甚至只以治安案件处理。这样处理的结果,犯罪分子尤其是一些黑恶势力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严厉打击,反而变本加厉为非作恶,恶势力的名声更大了,影响力、恐吓力更强了,社会公众对此反映强烈。建议提高该罪的刑罚,对以共同犯罪形式寻衅滋事的,对组织、领导者严厉打击。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执着中坚持问题导向,基于一个寻衅滋事案件认真研究法律修改背景和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进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5-01-27 18: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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