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医保局、上海药监局、上海卫健委联合发《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集采药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这说明三个问题。
(1)集采药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报告的责任单位是医疗机构
(2)报告有规定的程序。
(3)如不及时按程序报告,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
请问,你们的副院长说集采的药品“降压药不降压、泻药不泻、麻醉药不麻”,贵院出现这么多严重事件和质量问题,你们有没有按程序报告?
和你们有没有接到瑞金医院的报告,接到后有没有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