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玩挖宝花光母亲14万打工钱##律师说法#
这孩子也是没法说了,但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应该限制,尤其是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
近日,河南郑州,林女士14岁女孩迷恋上网上的“挖宝”游戏,每挖一次需要花费几十到几千不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14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像这种大额消费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范围,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否则,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不予追认。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本案中,母亲林女士对女儿的监管存在疏忽,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信息,导致女儿能够轻易进行大额充值消费。虽然林女士存在一定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她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女儿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擅自行为。
如果监护人拒绝追认该大额消费行为,那么该行为无效。女孩充值到挖宝游戏平台的14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平台应当返还。但实际操作中,返还财产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比如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未成年人擅自充值等。
挖宝游戏平台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如果平台未尽到相应义务,比如没有设置有效的实名认证、消费提醒等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能够轻易进行大额充值,那么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