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收下供应商转账的1000元被公司发现,公司认定男子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男子却称那钱是供应商还回来的垫付款,公司找到供应商了解情况,供应商咬定那是给的好处费。男子无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公司须支付赔偿金32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赢了官司,男子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决。 身为公司20年的老员工,老杨一直都是勤勤恳恳的,工作上丝毫不敢怠慢。但就因收了供应商项目经理1000元的转账,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老杨认为自己很冤枉,他从业20年,从来没有克扣过公司一分钱,那1000元转账,是之前他帮忙垫付的款项,属于项目经理还回来的钱,不是好处费。 公司念在老杨在工作已经任职20年,想着给他一个机会,于是找到供应商的项目经理了解情况,却不曾想,项目经理咬定那是给的好处费。 老杨实在不理解自己到底哪里得罪了项目经理,还是公司内部有人故意要整他,总而言之,公司秉承着宁可错杀也不放过的原则,以老杨严重违纪,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是老杨收的1000元转账被认定为是好处费的话,那么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确是不用给付赔偿金的。 老杨坚定自己没有严重违纪,公司不应该毫无根据的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认为公司没办法证明老杨收的1000元是好处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326826.32元。 公司被裁定要赔偿,公司不干了,选择起诉解决问题。 公司根据员工守则,与工会协商后得出一致结论。公司三令五申不允许员工收取供应商的礼金,老杨身为20年的老员工明知故犯,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赔偿。 现有证据证明,老杨的确收了1000元转账,而且供应商的项目经理也说这笔钱是按照礼金给的,那么老杨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收的不是礼金。 但是老杨先是声称1000元是项目经理归还老杨之前帮忙垫付的垃圾清运费,后又改称是为项目经理老婆垫付的工地违规罚款。 无论是哪个说法,老杨都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举证,而且项目经理老婆也没有到庭作证,老杨应当为举证不利承担后果。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老杨败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规合法,无须赔偿。 公司对判决很满意,但是老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老杨收的1000元的性质,应当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去分析后做出认定。 现有提供的录音及视频的证据,都是由老杨和项目经理亲笔书写的,而且1000元是由项目经理转给老杨的。 项目经理并没有说是替老婆归还老杨的垫付款,反而认可1000元的是好处费或者礼金。 结合公司调查老杨的录音和视频的陈述,以及老杨书写的情况说明,有理由相信1000元是项目经理支付的好处费。 因此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老杨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江苏无锡,男子收下供应商转账的1000元被公司发现,公司认定男子严重违纪,与其解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26 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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