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购物时不慎把价值14000元的苹果手机丢了,手机里有大量重要信息。女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26 01:19:51

重庆,女子在购物时不慎把价值14000元的苹果手机丢了,手机里有大量重要信息。女子开启了手机定位,找到了捡拾手机的大妈,但大妈要求女子给好处费。无奈之下,女子朋友转了1000块钱,大妈才归还手机。事后,女子认为,捡到手机应该无偿归还,大妈不要自己也会感谢,但主动索要不应该,1000块钱属于不当得利,女子准备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小兰推着购物车在超市忙着购买年货,在各种购物区那里挑选着合适的产品。

等她挑选完了,整个购物车都装满了,然而,结账时发现手机不见了?

那是刚买不久的苹果14,花了14000多元买的,更重要的是手机里有很多重要资料,如果丢失,损失可就大了。

郑小兰差点儿急哭,在超市里左盼右顾,怎么都找不到手机。

也是,年底了超市里的顾客十分拥挤,每个柜台前都挤满了人,几乎每人都推着购物车。

手机掉了,寻找的难度可想而知。

郑晓兰立即开启了手机定位,苦苦的寻找,直到几天后,终于发现手机的下落。

定位显示手机一直在走动,郑小兰马上找过去,但又怕捡到手机的是个男的,自己跟不上。

她请了个朋友一起过来找,两人一直找到了一个小区。

原来是李大妈捡到了,她在超市购物时,发现了郑小兰丢失的手机,李大妈没吭声赶紧把手机放好,并带回了家。

她根本想不到,手机会开启定位,机主会一直找到他们小区,直到找到她本人。

郑小兰和朋友一路跟着定位找到大李大妈,李大妈也承认是自己捡到了手机。

郑小兰先表示了感谢,也表明了态度,想把手机拿回去。

李大妈见郑小兰张口就要拿手机,一点表示也没有,心里不平衡了。

李大妈认为,既然这么贵重的手机不好好保管,自己捡到了,肯定不能白捡。

李大妈看郑小兰啥也不说就要手机,就提示说,自己也曾丢失过金手链,别人捡到了,给了好处费才拿回来。

李大妈的意思很明显,手机不能白捡,她也想要好处费。

道理郑小兰明白,但她认为,捡到东西就要归还,拾金不昧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

那么李大妈捡到手机就应该无偿的还给失主,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如果大妈不把手机还给自己,那就是非法侵占。

但李大妈的态度也很明确,想一毛不拔拿走手机,那是不可能的!

一方想直接拿走手机,一方想捡到手机要点好处费,双方就这么僵持在那里了。

郑小兰心里不痛快,她认为李大妈如果一开始直接把手机还给自己,自己肯定不会亏待她。

但大妈这种主动索要好处费的性质,她不能接受!

李大妈不断的提醒给好处费,郑小兰心里不认同,觉得这么做不合适。

郑晓兰不说给钱,李大妈就拿着手机不撒手。

郑小兰的朋友觉得这么耗下去不是办法,还是先拿回手机要紧。

于是按照李大妈的意思,转账了1000块钱。

李大妈觉得郑小兰的手机价值1万多块钱,给1000块钱有点嫌少的意思。

她把手机拿在手里,犹豫着,给还是不给?

旁边看热闹的人都劝李大妈,让她把手机还给失主,1000块钱已经不少了,别贪心不足。

李大妈这才不情愿的把手机还给郑小兰。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郑小兰对此一直耿耿于怀!

本来就是自己的手机,大妈凭什么要1000块钱的好处费,她拿的那1000块钱就是不当得利!

郑晓兰找来了记者,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有归还义务。

李大妈捡到郑小兰的手机,应当归还,而不能索要好处费。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明确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后,拾得人有义务将其返还给失主。

本案中,李大妈捡到手机后,应当主动归还或者交给相关部门,而不能以索要好处费为条件才归还。 2、李大妈索要并接受的 1000 元好处费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大妈没有合法依据获取这 1000 元好处费,郑小兰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李大妈获取的这 1000 元属于不当得利,郑小兰有权要求其返还。

法律同时还规定了,拾得人有义务返还遗失物。

同时,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 也就是说,如果李大妈向郑小兰索要手机保管费,只要不超过一定的数额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允许的。

但李大妈主动索要了超出必要费用的所谓好处费,且采用了不合理的手段,如果郑小兰追究的话,李大妈应当将1000块钱退回。

拾金不昧,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公德,主动归还失物的高尚品质值得学习,乘机索要钱财,则是不文明行为。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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