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醉酒以后,和朋友打赌,只要有人敢喝马桶里的水,就给1万元钱,一位朋友舀了一杯当场喝下以后,男子兑付了一万元钱,不料在事后,男子越想越气,认为自己亏大了,遂要求朋友返还1万元钱,朋友予以拒绝后,男子直接将朋友起诉到了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你要是敢喝我家马桶内的水,我当场给你转1万元钱…” 张东(化名)没有想到,胡旭(化名)会和他开这样的玩笑,客厅内的气氛瞬间紧张起来,短暂的鸦雀无声后,立刻有人打起了圆场。 “胡旭醉了,别当回事…” “胡旭你过分了,自罚一杯。” 大家都是朋友,又都是成年人,自然不想将气氛闹的太僵,所以纷纷指责起了胡旭的不是。 几个小时以前,张东受邀来到胡旭在家中组织的聚会,胡旭作为东道主,自然想要尽到地主之谊,可没想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你说真的?只要我喝你就给?”看着胡旭即将要端起酒杯,张东立刻话敢话质问了回去。 两个醉酒的成年人此刻在暗中较劲起来,谁都不想先退一步,胡旭甚至将10000元钱转给了另外一位朋友。 胡旭的家并不大,从客厅就可以直接看到卫生间,张东拿起手中的杯子,将卫生间的门打开,以便客厅内的所有人都可以看到卫生间内。 在众人一阵不可思议的惊叫声中,张东将从马桶里舀起来全部喝了下来,喝完还不忘将杯子从下倒了倒… 成年人的世界很复杂,没有人会真心的拉住张东,最多都只是客气以后,都是看笑话的,否则胡旭转的10000元钱不会有人收… “听说没有?胡旭将张东告上法院了…” “张东这个人也真是的,胡旭就是和他开个玩笑,他还当真了…” 张东认为,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胡旭曾明确表示只要他喝了马桶水,那就给他10000元钱,现在他喝了马桶水,胡旭却又反悔,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看,张东、胡旭都是成年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胡旭自愿将10000元给予张东,并且附有了一定条件,在张东达成条件的情况下,这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只要后续张东不存在侵犯胡旭权益的情况,这10000元胡旭确实没有理由要回。 而且,从民间很多人的角度看,胡旭这就是典型的“玩不起”,如果让多数人选择,很多人不会选择和胡旭交朋友。 但是,必须不能忽略的一点是,既然双方的打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那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让他人喝马桶水,不仅违背了大众的良善风俗,而且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侮辱他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这个赌约纵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自始无效。 何为自始无效?那就是一切物归原主。但是,胡旭对张东的侮辱已经不可造成,张东有权索要赔偿。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情的前因后果来判断,制定赌约的胡旭存在责任、接受赌约的张东同样存在责任,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符合公平原则。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张东反还胡旭5000元钱。 最后,一次不恰当的赌约,让两个朋友分道扬镳,也许在多年以后,他们回首往事,会觉得此事不值得一提,但人与人之间,一旦有了隔阂,就很难破镜重圆,此事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亲疏有度,远近相安,界限感是成年人最好的修养,也是最高级的尊重。 那么你们怎么看?
天津,男子与朋友打赌喝马桶水,一口一万!男子在众目睽睽之下,硬是灌下了一大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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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渐逝
这种人无赖,玩不起就别玩,还搞到法院去,就算拿点钱回去了,名声坏完了,在自己的社交圈算是崩塌了!我觉得信任度估计都没了!
。。。
没钱还爱装逼
桦桦
侮辱诽谤属于不告不理,张东不吭声你吭什么声
用户10xxx96
玩不起了,别玩,耍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