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一女子组成了二婚家庭后,男子当即在自己的房本上加上了女子的名字。可11年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分居,女子起诉男子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份额250万元。男子不服,认为这房子是婚前财产,女子无权要求分割。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据悉,陈先生离婚后带着女儿一起生活,后来考虑到女儿年幼,需要一个母亲的角色照顾,于是又找了个对象,她就是离过婚的崔女士。 崔女士对于陈先生离婚带娃并不介意,她也十分喜欢陈先生的女儿。而为了感谢崔女士的大度,陈先生做出了一个决定,他在婚后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了崔女士的名字。 在崔女士看来,陈先生的这个行为就是对她的一份承诺。 可是在二人结婚第11年时,由于种种原因,二人的矛盾不断,最终崔女士失望地提出离婚。 可陈先生不同意离婚,甚至多次阻止崔女士提出离婚诉讼,不过崔女士最终还是将诉状交到了法院。 崔女士在诉状中请求: 1、请判决准予离婚。因为自己与陈先生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2、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自己应当占一半的价值,即250万元。 可是陈先生却提出反对意见,他表示: 1、既然崔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那自己也不强求,同意离婚。 2、可是涉事房产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房本上虽然加了崔女士的名字,但她并未做出过任何贡献,所以不同意其要求分走一半房产份额的请求,只同意补偿100万元。 崔女士不同意,她认为自己为这个家付出了11年,就算房子是陈先生的婚前财产,但既然加了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当分得一半。 法院的意见是: 第一,既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且经过调解后仍无感情修复的打算,故准予二人离婚。 第二,据调查,陈先生在婚前已享有房屋所有权,且已经还清了贷款。 但是陈先生婚后自愿将崔女士的名字登记在房本上,且备注了共同共有,故该行为属于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行为。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陈先生与崔女士都承认当初加名时,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该约定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因此,这套房产在加名后,代表着崔女士也享有了房产份额,而且应当是共同共有,原则上应当分走一半的房产份额。 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崔女士与陈先生均未婚内出轨,双方只是因为矛盾激化而选择离婚,所以在分割这套房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 本案中,崔女士并没有对房屋出资,但她作为家庭成员,在这11年里一直在为家庭付出。 此外,陈先生虽然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开销,但在这11年里,他也享受了崔女士的关爱和陪伴。 综上,法院认为崔女士对家庭具有贡献,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 最终,法官酌情判决崔女士可以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可是有网友认为:男方原本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只是因为要结婚才将房屋加上女方的名字,现在离婚却要支付如此高额的补偿款,实在不公平。 但也有网友认为:房产共同共有不就是一人一半吗?既然男方自愿加了女方的名字,那就代表他同意分给女方一半的房产,法院这样判对女方不公平。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一男子与一女子组成了二婚家庭后,男子当即在自己的房本上加上了女子的名字。可11年
雷雷说趣
2025-01-25 2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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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刘
正因为如此,才出了好多翟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