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男子在派出所被三名民辅警拖进女厕所殴打后,因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三名民辅警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检察院因三人已经赔偿10万元并认罪认罚建议量刑9个月并适用缓刑。
(来源:大风新闻)
检察院指控内容显示:事发在2022年8月29日,事发地点在某派出所内。
孙先生因母亲被责骂而“顶众”民辅警。事后民警张某、辅警吴某、李某因女厕所没监控,将孙先生架进女厕所内进行殴打。
事后派出所负责人曾出面与孙先生及其家人协商调解。因负责人承诺赔偿10万元并内部处理相关责任人,孙先生同意调解。
2023年5月,孙先生因打人者还能正常上班且还否认曾打人一事,开始举报此事。
后经多次鉴定,孙先生身体损伤被认定为构成轻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2024年6月,民警张某、辅警吴某、李某被传唤到案。虽然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但对于动手细节方面还存在争议。
2025年1月,本案开庭审理时孙先生才得知,原来辅警吴某对其殴打时因下手太重导致自己都因骨折而到医院打上了石膏。
目前,本案已开庭审理,检察院因三人认罪认罚并已积极赔偿孙先生10万元,建议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适用缓刑。
1、在司法实践中,殴打他人致轻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确实可以适用缓刑。
但是,张某等3人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并且,是在派出所内殴打群众,其三人是否也可以适用缓刑,确实值得商榷!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认为本案并非是“犯罪情节较轻”的,即便检察院已作出量刑建议,法院也是可以考虑不采纳建议的。
2、不论民警张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因其是故意犯罪,其大概率都会被开除。
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民警察是执法者,因此,只要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都会被清除出警队。
而且,对于公职人员故意犯罪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有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3、辅警吴某、李某被开除也是必然结果。
《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综上,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同意适用缓刑,张某、吴某、李某都会在判决生效后,被用人单位依法、依合同约定作开除处理。
4、那么大家认为,3人可以适用缓刑么?
小王
管普警什么事,明明就是警察
用户16xxx78
不适用,性质非常恶劣
良登佬
辅警?明明就是民警[do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