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一喝的正嗨的酒局上,张立峰与同桌的胡利杰打赌,若张立峰敢喝一口马桶水,胡利杰便给他10000元。胡利杰为表诚意,先将钱转给了在场的王刚作证。张立峰二话不说,舀起一杯马桶水一饮而尽,王刚也将钱转给了张立峰。然而,半年后胡利杰反悔,要求张立峰还钱遭拒,竟将张立峰告上法庭,最终判决:张立峰返还5000元给胡利杰。
(来源:潇湘晨报)
张立峰,一个性格豪爽的小伙子,在酒桌上向来是敢作敢当。而胡利杰,则是个爱开玩笑的家伙,总爱琢磨些稀奇古怪的点子。
这天,酒意正酣的胡利杰突然眼睛一亮,对张立峰提出了一个疯狂的打赌:张立峰,你敢不敢喝一口马桶水?要是你敢,我就给你一万块钱!
这话一出,酒桌上大家纷纷劝张立峰别上当,这胡利杰肯定是喝多了,在说胡话。
然而,张立峰却嘿嘿一笑,眼中闪过一丝决绝:喝就喝,怕什么!不过,你得先把钱拿出来,让我看看你是不是真心的。
胡利杰一听,也不含糊,当即将一万块钱转给了在场的王刚,说道:王刚,你做个见证,这钱我先放你这。等张立峰喝了马桶水,你就转给他。
王刚见状,也是哭笑不得,但既然双方都这么说了,他也只好点头答应。
于是,胡利杰拉着张立峰来到洗手间,指着那个洁白的马桶说道:来,张立峰,你要是敢喝,这一万块钱就是你的了。
张立峰二话不说,拿起旁边的一个杯子,舀起一杯马桶水,眉头都没皱一下,一饮而尽。
众人看得目瞪口呆,纷纷感叹张立峰的胆量和决心。王刚见状,也按照约定,将一万块钱转给了张立峰。
酒局结束后,大家各自散去。张立峰拿着那一万块钱,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自己这次真是赚大了。然而,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钱竟然还会惹来麻烦。
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半年。这天,张立峰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说他被胡利杰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返还那一万块钱,理由是“不当得利”。
张立峰一看,顿时气得跳脚:这胡利杰是不是疯了?当初可是他自己要打赌的,现在竟然反悔了!
胡利杰一脸委屈地说道:张立峰,我当时真的是喝多了,才跟你打这个赌。那一万块钱是我辛苦攒下来的,现在我想拿回来。
张立峰冷笑一声:你现在想拿回来了?当初你可不是这么说的。你既然敢打赌,就要愿赌服输!
一、张立峰收取的一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在这个案件中,胡利杰主张张立峰收取的一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那么,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就是不当得利的基本定义。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张立峰收取的一万元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根据。虽然打赌这种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它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约定。
胡利杰明确提出,如果张立峰敢喝马桶水,就给他一万块钱。张立峰也接受了这个打赌,并且完成了约定。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一万块钱是胡利杰自愿给予张立峰的,并非张立峰强行索取或非法占有。
所以,张立峰收取的一万元不能完全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它更像是一种基于双方约定而产生的“赌金”或“奖金”。
虽然这种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定张立峰构成不当得利。
二、打赌行为的法律效力
打赌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打赌往往涉及到金钱、财物等利益的输赢,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而且,打赌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胁迫等不良手段,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件中,胡利杰和张立峰之间的打赌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效民事行为。
他们之间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法作为法律依据来主张权利或义务。
如果胡利杰因为打赌输了钱而要求张立峰返还,那么他的主张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三、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这类案件呢?
这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判。
审理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过错和具体情况。胡利杰作为打赌的提出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明知打赌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却仍然提出并与张立峰打赌,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
而张立峰虽然完成了打赌约定,但他也并非完全没有过错。
他明知打赌行为存在风险,却仍然选择接受并完成约定,这也是一种过错。
因此,认为全部让张立峰返还一万元是不公平的。毕竟,张立峰也是基于双方的约定,才得到这一万块钱的。
如果全部返还,那么张立峰的损失就太大了。而胡利杰虽然输了钱,但他也是自愿提出打赌的,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张立峰返还五千元。既没有完全支持胡利杰的主张,也没有完全否定张立峰的权益。而是根据双方的过错和具体情况,做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
张立峰虽然得到了钱,但也是基于打赌约定,不能全算不当得利。胡利杰自己提出打赌,输了就要认栽,不能反悔。
判决很合理,既让张立峰承担了一部分责任,也让胡利杰得到了教训(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