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一木工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可以安排他去新西兰务工,每月工资3.5−4.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5 15:54:59

浙江衢州,一木工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可以安排他去新西兰务工,每月工资3.5−4.5万,木工心动了,直接交了3.2万中介费。可当他顺利拿到签证,准备出发时,中介却突然说得先面试。结果,木工面试没通过,去不成了,他要求中介全额退费,中介却说,钱都拿去办签证了,退不了。

杨师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木工,手艺精湛,已经在这一行干了30多个年头。

2个多月前,一个偶然的机会,让他有了远赴海外淘金的想法。

那天,杨师傅接到了一个来自某中介公司的电话。对方一上来就热情地介绍,说他们有能力安排杨师傅去新西兰做木工。

那里工资优厚,一个月能挣3.5到4.5万人民币,杨师傅一听,立马心动了,这工资高呀!

中介看杨师傅有兴趣,又补充道,去的话需要先缴纳3.2万中介费,和签证费。

虽然这笔钱不是小数目,但想到未来会有更高的收入,杨师傅觉得这都不是问题,他也没过多纠结,就交了钱。

接下来的一个月里,杨师傅积极配合中介的各种要求,准备材料、填写表格,最终顺利地办了去新西兰的工作签证。

眼看梦想即将成真,杨师傅心中满是期待和憧憬,一想到能赚好多钱,他就乐呵得不行。

然而,就在出发前夕,中介公司却突然告知杨师傅,新西兰当地的公司要对他进行面试。

杨师傅一听,顿时有些紧张,这之前也没提面试的事情啊?

中介安慰杨师傅,说别紧张,面试是必走的流程。接着,他们给杨师傅交代了一些面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怀着忐忑的心情,杨师傅参加了面试。可让他没想到,面试过程并不顺利。

面试官是一位黑人,他的普通话不太标准,杨师傅很多都听不懂,两方沟通的磕磕绊绊。

等面试结束后,杨师傅被告知他没有通过。

这个结果让杨师傅如坠冰窖,他没想到,都临要出国了,自己竟然会在面试这个环节上栽跟头。

眼看新西兰之行已经化为泡影,杨师傅便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费。

在他看来,既然没能成功出国,那么中介公司就应该全额退还他当初交的费用。

可中介公司却表示,费用已经用于办理签证等手续,没法全额退。

杨师傅觉得自己肯定是被中介公司给坑了,气得直接找来记者曝光。

而中介公司则对杨师傅的面试表现很是不满。他们认为,杨师傅在面试中,连自己写的简历上的内容都答不上来,这是他自己的问题。

不过,他们也表示,如果合作不成,会按照实际情况退还一部分费用,大概能退2万元。

原本以为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没想到却是一场空欢喜,杨师傅的海外务工梦终究还是破灭了,还白花了一万多!

有人说,整个流程都不对,应该是先面试,通过后做完体检才能办理签证,很明显杨师傅被骗了!

那么,杨师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杨师傅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中介公司承诺安排杨师傅去新西兰务工,但面试未通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中介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确保杨师傅能够成功出国工作,而实际上未能做到,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杨师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成功安排杨师傅出国工作,且未能全额退还费用,这可能导致杨师傅遭受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杨师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预期的工资收入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等。

但赔偿额不得超过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介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即中介费和签证费向杨师傅提供安排出国工作的服务,然而,由于面试未通过,中介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在此情况下,杨师傅有权要求中介公司退回预付款,即中介费和签证费中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以及杨师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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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