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在喝酒的时候,为了烘托气氛,让好友喝自己家的马桶水,声称喝一口就给一万。好友没有迟疑,直接喝下了一口,男子只得给了钱。可是三个月过后,他却反悔了,直接上诉,要求对方归还自己的钱,还说:“我只是开玩笑的,谁知他真的喝了,所以不算数。”
素材来源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想喝酒了,但是一个人喝没意思,就约上好朋友胡某等人到胡某家喝酒。
胡某也是个热情的人,于是赶紧备好了下酒菜,请大家进屋一起畅饮。
几杯酒下肚后,大家都非常尽兴。由于在家中没什么乐子,于是胡某突发奇想说:“我们来打个赌,烘托烘托气氛。”
几个人面面相觑,心想要玩什么花样呢,便说道:“你尽管说吧,我们配合就是了。”
胡某于是高声地说道:“张某和我是铁哥们,今天我就和他打一个赌,如果他能喝我马桶里的水,我就给他一万,并且是一口就一万哦!”
张某此时也醉醺醺的,笑呵呵地说道:“有这等好事,你说话可得算数哦。”说完又抿了一小口酒,望向了胡某。
平时大家在一起,就数张某憨厚老实,大家都喜欢拿他开玩笑,而这次也不例外。
胡某笃定张某不敢喝,心里想着那多脏啊,想想都恶心,虽然对方憨厚,但也不至于真的去喝马桶的水。于是又提高音量说:“说话算话,我不反悔。”
张某笑呵呵地说道:“我凭什么信你,如果我喝了,你不给怎么办?”
胡某这时也在思索,难道张某真的要去喝吗?喝了我可就要出一万元呀,那可划不来哦。
其他好友就在起哄了,说胡某不是那样的人,要不这样,胡某把钱转给其中一人保管,如果张某敢喝,就立即转给他。
确实,胡某被架到了这个份上,下不了台,只得把一万元转给了第三人保管,约定如果张某喝了马桶的水,就由第三人把钱转给他。
张某看到这个赌约没问题后,直接笑呵呵、醉醺醺地站了起来,来到了胡某的卫生间,毫不犹豫地舀了一勺马桶水起来,直接喝下,最后转过头来说:“快转钱,快转钱,你们看我已经喝下了。”
大家这下看呆了,心想张某怎么为了钱去喝马桶里的水呢?这不是傻吗?可你要说他傻,他却几秒钟就挣到了一万元,聪明人都做不到的事情,他却做到了。
最后第三人直接就把一万元转给了张某,还没等胡某反应过来,钱就到了张某的账户。
此后,胡某就一直闷闷不乐,而张某和其他人都高兴得不得了,大谈刚刚喝马桶水的感受和想法。
不过,大家也知道胡某现在心情不爽,于是不一会儿大家就都散了,各自回各自的家中。
本以为这个事情就过去了,不过三个月过后,胡某还是没有想通自己为什么就花掉了一万元,于是直接起诉了张某,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钱。
张某自然不肯,自己马桶的水也喝了,不可能白喝。既然有第三方见证,那么这个约定是成立的,自己获得这一万元钱也是理所当然。
不过,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认定这样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判决张某返还5000元给胡某。
有人就说,既然约定不合法,为什么不全额退还呢?给了一万,那就应该归还一万呀。
也有人说,那样别人的马桶水不就白喝了吗?人家还要精神损失费呢,让人家喝了还一分不给也不行呀,给个5000元也不为过呀。
1、胡某和张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似意思表示也真实。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公序良俗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层意思,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指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喝马桶水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人们普遍认知的善良风俗。所以,胡某与张某之间关于喝马桶水给一万元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无效的打赌行为取得了一万元,应当予以返还。但胡某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打赌过程中都存在过错。
胡某提出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打赌内容,张某同意并实施了喝马桶水的行为,双方都有责任。基于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张某返还胡某5000元。
3、该打赌行为在民法上属于射幸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
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然性特征,且订立和履行必须具有严格的适法性。这类合同在表面上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容易违反公序良俗。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青春大概
单方允诺之债,一旦给付不得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