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妻子离婚前,偶然发现丈夫竟然背着自己给了女主播1600多万,妻子气愤不已,将女主播告上了法院,事后,妻子也提出了离婚,然而,法院的判决让女子很是意外。
小欧和小陈曾经也是一对恩爱的夫妻,携手走过了许多岁月。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欧发现丈夫的财务状况出现了异常。
经过一番调查,她震惊地发现,小陈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竟不间断地给女主播丽丽打赏,累计金额高达1600万元。这一巨额款项,几乎耗尽了他们夫妻多年来共同积累的财富。
小欧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她觉得丈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于是,在接下来的2年时间里,小欧先后打了3场官司,她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那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让丈夫和女主播为他们的行为负责。
可是,现实却给了她沉重的打击,一审、二审法官均驳回了小欧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小欧主张小陈侵犯其财产处理权。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陈打赏女主播的1600万元,若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欧确实有理由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然而,法官驳回小欧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是小欧主张小陈侵犯其财产处理权没有法律依据。这里的关键在于,小陈的打赏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的界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陈在直播平台上给女主播丽丽打赏,从形式上看,符合赠与的特征,即小陈自愿将财产给予丽丽,丽丽也通过直播平台接受了这些打赏。
但也有人认为,打赏行为更像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提供娱乐、才艺展示等服务,观众通过打赏来表达对服务的认可和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打赏就类似于一种消费行为,是观众为了获取主播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对价。如果将打赏行为认定为服务合同,那么小陈作为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费用,似乎也有其合理性。
那么,为什么小欧不能撤销这种行为呢?
如果是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小陈的打赏行为,一旦财产权利通过直播平台转移给了主播丽丽,就难以撤销。而且,打赏行为通常是即时完成的,财产权利迅速转移,小欧很难在事后行使撤销权。
从行政角度来看,直播平台在这起事件中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呢?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直播平台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内容审核、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对于成年人在平台上的打赏行为,平台只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资金的收付和记录,一般不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平台存在诱导用户过度消费、违规操作资金等行为,否则平台在这起事件中不涉及行政违法。
从刑事角度分析,小陈的打赏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打赏行为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强迫等刑事违法要素。即使小欧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这也主要是民事纠纷范畴,不涉及刑事责任。
不过,在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小欧最终与小陈离婚,陈家父母给了她一笔赔偿金。但即便如此,小欧心中的憋屈仍难以消散。她始终觉得,那16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就这样白白流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空心竹影
应该查女主播和该男子是否有不正当的关系吧,如果有就存在男子转移财产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