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婚男子与女网友开房,次日早晨见女网友还没醒,独自离开,而后因多次联系女网友未果,让酒店工作人员查看情况,谁料,酒店工作人员走错房间,直到下午打扫卫生时,才发现女网友已经死亡。事后,虽然警方查明女网友系心源性猝死。但是女网友家属难以释怀,认为男子明知女网友正处于例假期间仍与女网友发生关系,刺激、诱发女网友病故,酒店走错房间,存在延误救助的情况,向男子及酒店索赔9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多年前,已婚男子秦某家住上海,通过网络与杭州女子黄某结识。结识后,黄某曾到上海找过一次秦某,并与秦某开过一次房。
隔月的一天下午,黄某告知秦某自己再次到上海游玩,在一酒店入住后,约秦某在酒店里见面。
秦某欣然赴约,与黄某在酒店见面、发生关系后,而后带着黄某一起去吃晚饭。
秦某与黄某吃完晚饭后便一同回酒店,回到酒店后,秦某单独回家一趟,而后再次返回酒店。
次日早晨8点许,秦某想到自己还要上班,又见黄某还在睡觉并且说梦话,也没叫醒黄某直接离开酒店去上班。到了公司后,想着黄某该起床了,便发短信询问黄某。
因黄某迟迟没回消息,担心黄某安全,秦某联系酒店,让酒店工作人员前往房间查看情况。
谁料,酒店工作人员走错房间,又由于错的房间内同样是一名女性,该女性又说自己身体虽然不舒服但已经联系朋友。
酒店工作人员将错误的信息转告给秦某后,秦某信以为真。
虽然如此,秦某纳闷黄某为何不回自己消息,又多次给黄某发信息询问黄某的情况。
结果,下午3点多,酒店的保洁阿姨前往黄某所在的房间打扫卫生时,发现黄某已经不省人事。
酒店的保洁阿姨,随后将这一情况反映给酒店,酒店工作人员连忙拨打120,可悲剧的是,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直接作出了黄某已经死亡的结论。
由于出了人命,酒店随后报了警,当地警方介入后,查明上述事实,又经鉴定黄某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窦房结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等,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遂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了,黄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而后一纸诉状将秦某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
黄某认为秦某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秦某不仅是已婚人士,父母都是医生,应该更具有医疗常识,秦某与黄某发生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明知道黄某当时处于生理期,仍与黄某发生关系,从而刺激、诱发黄某病故。
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认为酒店的工作人员开始走错了房间,如果酒店的工作人员没有走错房间,并对黄某施以援手,或也不至于悲剧发生。
面对黄某家属的控诉,秦某认可在黄某生理期与黄某发生了关系,但是辩称只是不卫生的行为,与黄某系自愿发生关系,按照医学常识,性生活不是危害生命的活动,且性生活兴奋的时间是有限,黄某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酒店同样认为自身不应该承担责任,辩称,黄某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而不是他人加害所致。代为查房并非酒店的法定义务,不属于酒店的安全保障范围。且事发后酒店已经在最大程度上对黄某进行了救治,并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尽到了道义上的义务。
法院怎么判?
1、秦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是加害人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加害行为;二是加害人有过错;三是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与黄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虽然发生在黄某例假期间,但现亦尚无科学依据证明例假期间发生关系会诱发心源性猝死。
黄某父母及秦某均表示不知道黄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窦房结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等,符合社会一般常理。黄某父母没有证据证明秦某强迫或违背黄某的意愿与黄某发生关系,秦某对黄某不存在侵权行为,对黄某的死亡后果亦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2、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经营者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具体到本案,法院指出,酒店在保障房内设施安全、齐备的情况下即属于完成了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房间系住客的私人空间,在客人正常入住后,酒店对于房间内部并无监控、管理的义务。
虽然酒店工作人员曾走错房间,但是在案证据无法查明黄某的具体死亡时间,黄某也未曾向酒店求助,无法确定酒店工作人员走错房间时是否已经死亡,存在延误抢救的情况。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黄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3、最后,一审判决后,黄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