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四川雅安,一男子因庄稼经常遭到野生动物侵扰,遂持枪对着玉米地进行射击,不料,在此过程中,动物没打中,男子竟然射中了自己的母亲。事后,男子因涉嫌犯罪被判刑,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椒点视频) 55岁的男子高大海(化名)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守着几亩薄田维持生计。
然而,每到庄稼成熟的季节,高大海就头疼不已,因为总有一些野生动物光顾他的田地,肆意践踏、啃食庄稼。
高大海想了各种办法来驱赶动物,但都收效甚微。
于是,他一不做二不休,决定拿起家中的私藏在家中的射钉枪对前来糟蹋庄稼的动物进行射杀。
2024年9月3日这天,酷热难耐,高大海饭后决定去玉米地看看,毕竟玉米快收成了,容不得有闪失。 刚到地边,他就发现玉米秆晃动,还传来“沙沙”声。
他心里一紧,想着肯定是又有东西来祸祸庄稼。
高大海皱着眉低声咒骂,心急如焚跑回家,拿起射钉枪。 他握着枪,慢慢靠近发出声响的地方,然后瞅准时机扣下了扳机。 “砰”的一声,紧接着传来凄厉的惨叫,不是动物的声音,而是人的痛呼!
高大海察觉情况不对,赶紧冲进玉米地,竟看到自己的母亲张老太倒在了地上,右手捂着大腿,鲜血直流,脸色惨白。 高大海慌了神,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待急救车到达现场后,高大海同家属将张老太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途中,高大海想到射钉枪是非法持有,犹豫再三,在河边将其丢进河里。 事后,高大海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因涉罪被移交至检察院提起公诉。
不得不说,高大海此番举动,不仅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还差点落得个“弑母”的下场,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无论高大海基于何种目的,其私藏射钉枪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应当要为此承担刑责。
此外,高大海还涉嫌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高大海出于驱赶或射杀野生动物的目的持枪进入玉米地,后导致其母亲受伤的结果发生,其非法狩猎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故同样对其予以刑罚。
高大海数行为犯数罪,应当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经综合审理后认定,高大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其实,如果高大海能够合理合法处理此事,或许结果不至于此。
高大海在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的林业等部门,向他们说明庄稼地频繁被野生动物破坏的情况,进而寻求救济。
此外,高大海同样可以联合村民在庄稼地周围设置一些物理屏障,如坚固的围栏,阻止野生动物进入等。
总之,无论走哪条路,绝不至于自己持枪去击杀野生动物,如果其在此过程中打中张老太要害部位,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对此,你怎么看?
啄木鸟
他这应该是改装后的射钉枪,正常射钉枪射程很近,而且没有非法持有射钉枪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