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17岁卫校女生实习期间深夜酒吧醉酒,被5名男子带回家中。女生为躲避侵害爬窗逃生坠亡。5名男子获刑并判赔4.7万余元。女生家属认为卫校失职,又向卫校索赔99万余元,法院判了。
2020年,17岁的晓兰(化名)在卫校读助产专业。7月,她按学校安排,进入一家医院实习做护士。然而,10月下旬的一个深夜,晓兰却在小区内坠楼身亡,有人发现后迅速报警。
警方调查后揭示,当天凌晨2点多,晓兰在酒吧醉得不省人事,被张某、蒋某、蔡某哄骗上出租车,带到了涉案小区。连某、范某在小区门口接应,将晓兰带到某栋楼13层的一房间,意图对她实施性侵。期间,为防止晓兰报警,张某等人取走了她的手机,还对她灌酒、殴打。晓兰为躲避性侵害,扒窗逃生,不幸坠楼身亡。
检方依据《刑法》第236条,对张某等5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强奸罪。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等人分别获刑10年、7年、6年、3年3个月、3年,并共同赔偿晓兰父母99.1万余元。但蒋某、蔡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附带民事部分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改判张某等5人共同赔偿晓兰父母丧葬费等经济损失4.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晓兰的父母却难以释怀,他们未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卫校赔偿91万余元。
晓兰的父母认为,晓兰是卫校的学生,且未成年,学校对她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晓兰在实习期间出事,说明学校没尽到责任。然而,卫校却辩称,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赔偿主体和金额,晓兰父母重复诉讼;晓兰事发时几近成年,应具备安全意识,却在凌晨2点醉酒于酒吧,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卫校不提供实习生住宿,晓兰父母也自行安排了住宿,卫校对晓兰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侵权法》第40条,晓兰虽系卫校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害,但住宿事宜由父母自行安排,且悲剧发生在校外。卫校不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驳回了晓兰父母的全部诉请。
失去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此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叮嘱好孩子,尤其是女儿,出门在外要牢记防人之心不可无,注意安全!
(案例来源: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
用户10xxx68
99.1万到4.7万?!为什么?!还判决并无不当?!一条命啊!二审法官是觉得他自己命不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