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看到饭店的菜单制作精美,于是就把菜单偷偷藏进衣服里带走了。饭店发现菜单丢失后,调取了监控,发现是男子拿走的,于是报了警。后男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了3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参考下菜单,之后会归还的,于是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法院判了!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男子侯某来到一家烧烤店吃饭,这是他常来的店,他们家的羊肉特别好吃。 侯某进入店内,发现差不多已经坐满了,于是他找了个角落的位置,并顺手从收银台拿了一本菜单。 很快,侯某便点完了想要吃的。然而在等待上菜的过程中,他发现这家烧烤店的菜不仅好吃,这菜单更是做得极为精致,他突然想到工作上要设计的一些元素,看来可以用这张菜单作为参考了。 于是,侯某趁没人注意的时候,就把外套脱了,然后盖在了菜单上。 待侯某吃完烧烤后,他小心翼翼地将外套穿了起来,然后将菜单夹在腋窝下,急匆匆地离开了烧烤店。 侯某本以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而且一个饭店丢了一本菜单,应该不会太在意。 可没想到,烧烤店老板就是个较真的人,这些菜单也是他花了大价钱找人定制的,每本都花了1000元。 因此,老板在发现少了一本菜单后,立即调取了店内的监控,一下就发现了侯某的异常行为。 之后,店老板就报了警。次日,警方通过店内的消费记录,查到了侯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侯某没想到烧烤店老板还真报警了,但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确实冒失,所以积极向老板赔礼道歉,并归还了菜单。 老板见侯某道歉诚恳,而且是因为想要拿菜单作为设计参考,所以也没打算再追究,对其进行了谅解。 可是老板虽然谅解了侯某,但侯某的行为仍构成盗窃,警方将菜单拿去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最终得出了634元一本的价格。 后公安机关以侯某构成盗窃,但鉴于侯某退还了菜单,且取得了老板的谅解,所以对其处以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 可是侯某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满,他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侯某认为: 1、自己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偷,只是把菜单带回家做参考学习,而且自己已经退还了菜单并取得了老板的谅解。 2、按照行政处罚中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应该警告、批评教育即可,不至于要行政拘留。 为此,侯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与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不匹配,处罚过重,要求撤销处罚。 公安机关辩称: 侯某如果真的只是拿菜单回去借鉴,那只要将菜单上的图案拍下来即可,这花不了多少时间。 可是从侯某拿走菜单,到烧烤店老板报警,这期间隔了4天。 根据烧烤店老板所述,其之所以这么晚报警,就是想看看侯某是否能及时归还。 由此可见,从侯某的行为来看,不足以认定其只是拿菜单回去借鉴。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求驳回侯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趁其不备拿走,转变为自己占有的行为。 侯某已经40多岁,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盗窃的具体含义,也应该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能做,做了会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本案中,侯某未经同意,趁人不备拿走菜单的行为,符合盗窃的定义。 同时,侯某在事后退还了菜单,并取得了谅解,这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侯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并对其处以3日的治安拘留处罚,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裁量适当。 法院判决驳回了侯某的诉请。 可是侯某还是不服,他认为拘留处罚过重,所以上诉到中院,希望能改判。 但二审法院同样未支持侯某的诉请,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对此,您认为侯某的行为该是批评警告,还是应该治安拘留?欢迎留言交流。 关注@法律公开课
天津,一男子看到饭店的菜单制作精美,于是就把菜单偷偷藏进衣服里带走了。饭店发现菜
雷雷说趣
2025-01-24 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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