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演讲:当法条有并列的概念或用语的时候,可以通过提升出上位概念来理解这个

秋蝶看案件 2025-01-23 19:50:37

张明楷教授演讲:

当法条有并列的概念或用语的时候,可以通过提升出上位概念来理解

这个技巧容易引起误解,我得说清楚一点。如果将刑法的某个概念提升到其上位概念来理解与适用,就是典型的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对象仅限于妇女,但妇女与男性的上位概念是人,如果说《刑法》第236条的妇女就是指“人”,则强奸男性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这是类推解释,没有疑问。又如,《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妇女与儿童的上位概念也是人,如果据此说《刑法》第240条规定的行为对象包括所有的人,则是典型的类推解释。

但我这里所要讲的作为解释技巧的概念提升,不是指类推解释,而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并列规定了几个概念,但这几个概念可能难以理解,或者这几个概念的关系难以理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提升出这几个概念的上位概念,思考这个上位概念的实质含义,再以上位概念的实质含义指导几个下位概念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将“或者”前的行为归纳为窝藏罪,那么,窝藏罪中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是什么关系?是说只有通过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才构成窝藏罪,还是说凡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都构成犯罪,前面所规定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只是一种列举?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思考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实质含义。显然,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就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所以可以认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上位概念是帮助逃匿。既然如此,从立法论上来说,本来就可以删除“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表述,但不能删除“帮助其逃匿”这一用语。

又如,《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行为一共有五项:(1)提供资金帐户的;(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问题是,第(5)项的兜底规定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这就需要对前四项的行为进行提升,前四项的行为都是利用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的行为。加上洗钱罪被规定在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所以,第(5)项的行为并不是指任何方法的掩饰、隐瞒行为,而是指利用了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的与前面四项行为具有相当性的掩饰、隐瞒行为。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