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吃过午饭后没事,到某按摩店506房让女 技师给他按摩,他要放松放松。结果当天凌晨,按摩店的工作人员发现男子猝死在木桶里,遂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排除刑事案件,男子妻子将按摩店告上法庭,认为按摩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法院判令按摩店赔偿42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某住广东韶关,和杨女士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唐某出事时,父母皆已过世。 12月21日,唐某下午闲着没事,到某广场的按摩店按摩。 唐某进到按摩店后,女服务员将唐某带到了506房间,问唐某需要什么服务? 唐某是按摩店的常客,要了一个常规按摩服务,女服务员便退出了房间,过了一会,一个女技师到房间敲门。 15:40分左右,女技师完成服务后,唐某以他很累,需要休息为由让技师离开。 12月22日凌晨,工作人员发现506房间的唐某不对劲,意识到可能出事了,拨打了110和120求救。 民警勘验检查,认定唐某系猝死,排除刑事案件。 民警对女技师做的询问笔录载明: 问:你是不是在某按摩店上班? 答:是的。 问:12月21日中午506房的客人是你上钟吗? 答:是的。 问:对方是什么时候开始上钟的、你什么时候下钟的? 答:12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客人发微信给我,叫我过来上钟,上钟期间我们还聊了会,大概15点50分,客人说他有点累想睡觉,然后叫我下钟,下钟以后我就和同事出去吃饭了。 问:当时客人是怎么和你说他累了想睡觉的? 答:他就说他有点累,想睡觉了,你先出去。 发现唐某猝死的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中显示: 问:事情经过? 答:12月22日00时许,我在某按摩店做前台,有一批客人进来,我安排客人上5楼,安排技师带客人进506和508房,技师发现506房里有人,技师敲门进去看到客人在木桶里泡澡,技师就叫清洁阿姨用对讲机叫我们上去506房查看,我们上去后发现那位泡澡的客人不太对劲,我们就打电话给120和110。 现场照片显示,唐某赤身裸体浸泡在浴桶中而亡,且唐某有高血压的病史。 事发后,唐某妻子杨女士和按摩店签订了《协议书》,其内容载明,按摩店赔偿杨女士32000元。 杨女士意见: 唐某在按摩店猝死,按摩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赔偿2.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存在利益的严重失衡。 按国家标准计算,唐某的赔偿总额应为132万元,2.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相当于赔偿额的1.74%,少赔近130万元;就算按摩店只承担30%的责任,赔偿额也应该是42.28万元。 2.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相当于赔偿额的5.4%,少赔近40万元,赔偿金额与应赔数相差巨大。 杨女士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意见》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4. 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贵宾房),按摩间内不得设桑拿间、卫生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 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6. 按摩间须安装能展现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户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门窗背面不得悬挂遮盖物。 按摩店在房间内设置浴桶,没有安装透明门窗等,违反了《意见》规定。 唐某下午3点钟到按摩店消费,到次日凌晨才被发现死亡,期间有将近8个小时的真空期,按摩没有人进行巡查,没有尽保证义务。 到了晚上吃饭时间,消费者也要吃饭,按摩店一直没有管506房间的唐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故杨女士认为,她和按摩店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其他法院的相关案件,家属都获得了赔付标准10%以上的赔偿,法院应该撤销《协议书》,按照30%的标准赔偿其损失。 按摩店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会支持杨女士的主张吗? 法院意见: 1、案涉按摩店是提供按摩、桑拿服务的经营场所,消费者在消费时会涉及一定的个人隐私,即使是工作人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亦不宜擅自进入提供服务。 且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唐某是赤身裸体浸泡在浴桶中而亡,结合唐某有高血压的病史,按摩店的服务与唐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唐某死亡时57岁,尸体无外伤,不是按摩店的设施设备导致死亡,家属又放弃解剖,导致具体死亡原因未能查明。 杨女士现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唐某的死亡与按摩店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一男子吃过午饭后没事,到某按摩店506房让女技师给他按摩,他要放松放松。
天狼看法
2025-01-23 17:34:20
0
阅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