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凌晨5点下夜班回家,结果恰巧发现妻子和情人发生关系后,睡在自己床上。男

天狼看法 2025-01-23 17:33:39

河南,男子凌晨5点下夜班回家,结果恰巧发现妻子和情人发生关系后,睡在自己床上。男子恼羞成怒,抄起棍子就朝妻子情人脸上戳打,结果反遭妻子拳打脚踢,妻子情人随后也跟着扇了男子俩巴掌。事后,男子妻子报警。妻子情人被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男子随后又将妻子情人告上法庭,索要1.7万余元损失。妻子情人辩称男子的伤是被男子妻子打的,与自己无关,但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黄某与女子唐某结识而后结婚。婚后,唐某与潘某结识,虽然彼此都知道对方已婚,但是二人随后还是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3年前的一天晚上,潘某得知黄某上夜班不在家,跑到黄某家中与唐某私会。与唐某发生关系后,便与唐某躺在同一张床上休息。怎料,被凌晨5点提前回家的黄某正巧撞见。

黄某恼羞成怒,抄起木锤把、扫把不锈钢杆子就朝唐某脸上、胸口戳打!

黄某的妻子唐某见状上前阻拦,并对黄某拳打脚踢,期间,潘某也上前扇了黄某2个耳光。

事后,唐某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3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警方介入后,查明事情的经过,又经鉴定黄某、潘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考虑到潘某有错在先,仅处罚了潘某,对潘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处罚潘某后,黄某对潘某的所作所为耿耿于怀,而后又一纸诉状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1.7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黄某的控诉,潘某辩称,自己只打了黄某2巴掌,黄某身上的伤都是黄某妻子唐某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还表示,黄某在伤情不严重的情况下却在医院住了足足32天,明显属于过度治疗,其中部分用药也与本次受伤住院无关。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潘某将黄某打伤,潘某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如今潘某只打了黄某两个耳光,是否要承担黄某的全部损失呢?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事情的经过,指出,《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认为潘某作为有妻子的成年人,在趁黄某上夜班之际,到黄某家与黄某的妻子同居,被凌晨5点下班的黄某撞见,本应落荒而逃,但却伙同黄某的妻子对黄某施以拳脚,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受到公众道德的谴责。

虽然,潘某辩称只打了黄某两个耳光,黄某的伤是黄某妻子所致。但是:

第一、发生打斗起因在于潘某;

第二、潘某发现黄某到家若及时逃走,黄某的妻子也不会持续殴打黄某,潘某站在黄某妻子旁无形助长了黄某妻子的心理优势,且也参与殴打了黄某,与黄某妻子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在本次打斗中潘某与黄某妻子共同对黄某实施了暴力行为,无法区分哪一个人对黄某的侵害程度,二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黄某的伤情承担连带责任,现黄某单独起诉潘某,要求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考虑到潘某在庭审中申请对黄某的住院时间及用药情况进行文证审查,鉴定所意见为黄某身体多发损伤的治疗终结时间综合评定以三周为宜。住院期间,其中有1091.2元的医疗费与本次原发损伤诊疗无明确关系。

核定黄某的各项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潘某限期赔偿黄某1.1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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