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老师没有开除?贵州,一女孩上课期间,被一名男生大力按头,并长时间骑坐脖子,导致女孩脸色通红,干呕,没想到,值班老师看到,竟然对周边的学生说,“不要理她”,旋即离开,围观学生顿时发出一阵哄笑。 (来源:大风新闻) 这名女孩在贵阳某小学读二年级,他们班级有监控录像,且正常运行。
其中有课堂监控视频显示,多名学生对女生进行暴力欺凌时,班主任老师站在讲台上批作业,视而不见,班级内没有一个同学帮助女孩。 最为恶劣的是,另一段监控显示,女孩都已经被同学打得干呕、面色涨红了,值班老师还向周边学生低声说:“别理她!”旋即离开。 事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参与欺凌女孩的学生有4个人,称公安机关已对涉事学生监护人予以训诫,学校也对涉事施暴者进行了惩戒。 关于班主任老师的处理,记过、取消评优及绩效奖励;对值班老师的处理,诫勉谈话,调离该校。 1、我们说的欺凌、霸凌,是指对身体或者精神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比如殴打、捆绑属于欺凌,辱骂、贬低对方人格,过度的调侃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而本案中的老师,一个是视而不见,一个是告诫周边的学生,不要理被欺凌的女生! 往轻了说,两个老师严重失职,没有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往重了说,正是她们的纵容才导致女孩遭到霸凌,她们是霸凌的教唆犯、共犯。 2、霸凌者由于只有七八岁,法律不能予以处罚,但对老师可没有这些限制。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父母有教育管理孩子的义务,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义务,孩子霸凌他人,父母应该严厉管教。 其次,霸凌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由于霸凌者年龄太小,不能予以处罚,所以霸凌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涉事学生家长予以了训诫,要求他们严加管教(不能拘留家长)。 再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班主任老师视而不见,值班老板纵容霸凌等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学校应该予以严肃处理。
至于怎么严肃处理?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学校和教育部门在处理涉事教师时,需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还可以予以解聘,但在对教师作出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关于给班主任记过、取消评优及绩效奖励;对值班老师诫勉谈话,调离该校的处分,您怎么看。
有没有做到与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处理?是不是在罚酒三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