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某家烤肉店内,三名男子看到隔壁桌是三名年轻女子,很漂亮,于是轮流上前搭讪、骚扰。其中一女子有些害怕,向身穿白衣的店员求助,谁曾想到,店员上前劝阻,竟被其中两名男子推搡,继而发生厮打!
从视频可以看到,被搭讪的女子,三人坐一桌,没有男士陪同,而她们邻座是三名男子,没有女伴!三名男子看到之后,凑在一起嘀嘀咕咕,随后其中一人起身,自来熟的坐到女子一桌,和女子搭话! 三名女子敷衍了几句,男子觉得自讨没趣,讪讪走开。这名男子刚回到桌子上,第二名男子又起身,坐到女子一桌,和女子搭讪,而且死皮赖脸的不愿意离开!
三名女子花了很长时间,终于把第二名男子打发,不料他们轮番上阵,第三名男子又坐到女子桌前,和前两名男子一样,和女子搭话,骚扰女子!
更为过分的是,他还进行了肢体接触!其中一名女子忍无可忍,向店员求助,希望店员帮她们换一桌。 店员得知后,非常客气,他先是上前和男子握手,希望他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去,可店员和男子握完手之后,男子不肯走!就在这时,另外两名男子拉着店员,将他往吧台推搡,防止店员破坏他们的好事!
两名男子推着店员走了一段路后,店员意识到不对,不愿意走,继而爆发冲突,两名男子殴打店员一人。事发后,店主表示,这个店员是自己侄子,事发后已经打电话报警,“如果判定互殴,我们肯定要申诉。”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3名男子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于此事,网友表示,“完了,他还手了,看样子互殴是跑不了了。”“正当防卫!法不能让不法!不能让好人不敢还手!”“不要一打架就判互殴,这是不分对错,和稀泥!”
1、两名男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两名男子推搡、殴打店员,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有网友提出,为什么不是殴打他人,而是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都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但前者是无事生非、故意惹事,随意殴打他人,后者是故意伤害、殴打他人,针对某个特定的人。
两名男子并不是针对店员,他们是针对阻止他们搭讪的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按照寻衅滋事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一般情节,情节较重的,予以治安处罚,如果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店员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是正当防卫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到烤肉店吃饭,烤肉店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烤肉店应当制止三名男子骚扰客人。
但是,我们不能以烤肉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忽视店员见义勇为的行为。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笔者认为,两名男子推搡店员,要他离开,店员不愿意,进而发生厮打,主观上是防卫意图,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互相斗殴。 最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判断正当防卫,不应该简单的从是否还手进行判断,还要综合案发起因,双方的过错,不能让好人不敢还手!
船长(与其!莫问)
南京悲情的还不够的城市